鄧智義

鄧智義(1924-1989),四川威遠人。 依(40)安澄字第04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地方法院學習法官,其涉叛亂嫌疑案。1950年5月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嗣因鄧智義對反共抗俄無信心,意志動搖,思想左傾。1950年11月24日發交新生總隊。1951年7月18日交保離隊。 其家屬於201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1月經第6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鄧智義因叛亂罪經判決無罪,則鄧君於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地方法院學習法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445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4月8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