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青年解放同盟王松川等案

本案一般稱為「臺灣青年解放同盟王松川等案」,案首為王松川(本名王正西)、朱炎,涉案者共有6人,王松川(37歲,臺南人,工作不穩定)與黃槐庭(29歲,嘉義大林人,工作不穩定),成功辦理自首、無刑責。另有4人遭判刑,包括朱炎(42歲,高雄人,介紹商)、蔡振堅(27歲,臺南人,臺灣糖業公司助理員)、戴振翮(29歲,臺南人,教員)、邱明談(又名邱獻培,28歲,臺南人,店員)。
根據官方檔案,「臺灣青年解放同盟」由王松川、朱炎兩人開始發展。王松川曾參與二二八事件,於事件後被通緝,一直希望可以辦理自首,但因為無法確定政府是否接受自首,使得其工作、居住狀況變得很不穩定,曾從嘉義大林搬到臺中、高雄鳳山、最後搬到臺南市。1949年2月,王松川與朱炎認識後,兩人討論時事,朱炎知悉王松川對政府不滿,建議一起建立組織吸收青年參與,對此,王松川曾在筆錄中陳述自己期待這個組織工作能幫助減緩自身經濟方面的問題。兩人取得共識之後,於1949年6-7月開始正式發展組織,王松川吸收曾在二二八事件中與民軍圍攻虎尾機場被判刑、經濟狀況亦不穩定的黃槐庭加入。朱炎則吸收過去的部屬蔡振堅及其妻弟戴振翮加入。組織即以此5人為基礎籌辦,先後開會兩次,將組織定名為「臺灣青年解放同盟」,由王松川擔任主席、朱炎擔任副主席兼通訊聯絡組長、蔡振堅任總務組長、黃槐庭任行動組長、戴振翮任組訓組長。
經過組織內部的會議討論,決定以朱炎為代表與其他共產黨員建立聯絡。1949年11月,朱炎前往香港與農工民主黨的陳卓凡、前臺灣共產黨黨員李明接觸,並寫信到上海試圖與謝雪紅聯絡。在此次會面中,李明向朱炎允諾將派員來臺指導組織後續工作,並約定好使用的化名陸堅以及聯絡用的通訊密碼,該密碼是使用電報的明碼轉成密碼,並用米湯寫在信紙上以隱藏資訊。1950年2月,朱炎返回臺灣,等待李明自中國大陸派員來臺。然而本案在李明正式派員來臺前就因王松川辦理自首而被破獲。而本案的另一名被告邱明談則未參與此一組織,僅因在二二八事件期間曾取得手槍1支、子彈7發,於事件結束後並未繳回,埋藏在家屋附近,被知悉此事的王松川一併報告,被認定為涉犯公共危險罪。
本案的偵辦主要是由1950年3月29日開始進行逮捕的「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直屬支部梁錚卿等案」延伸而來。隨著該案被告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黃蹈中被捕,黃妻在偵訊中供出中共臺灣省工委會主持臺中地區工作的洪幼樵(劉志敬)常接觸一名臺南縣國民學校教員王正北(女性)。之後,王正北接受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的運用,供出自己的哥哥王松川可能有參與共黨組織,並向負責運用的刑警表示可以引導哥哥歸正。
1950年5月12日,王松川被逮捕後經過勸告,選擇辦理自首並願意成為運用人員,供出「臺灣青年解放同盟」的其他成員,使該組織被破獲。黃槐庭同樣在自首申請書中表示願意參與肅奸反間工作。特別的是,黃槐庭向臺中市警察局自首後,由於警察局辦理程序緩慢,而黃槐庭又經濟拮据,致使食宿無法解決,決定再向國防部保密局臺中站辦理自首,臺中市警察局承辦員警還因此遭到檢討。當王松川與他邀請進組織的黃槐庭得到自首機會,朱炎卻在5月12日被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逮捕,他邀進組織的蔡振堅、戴振翮則是在5月13日被臺南縣警察局逮捕。
1950年9月11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范明作成(39)安澄字第2519號判決。朱炎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共同預備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蔡振堅與戴振翮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邱明談被依《刑法》第186條「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有期徒刑2年,手槍1支、子彈7發均沒收。9月29日判決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832號批答核定。判決定讞後,朱炎、蔡振堅、戴振翮先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1年5月14日再被移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代監執行。蔡振堅、戴振翮於1960年5月28日刑滿開釋,朱炎則於1965年5月11日刑滿開釋。邱明談獲釋後不久即病逝。
本案6位涉案人中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者為朱炎和戴振翮兩人,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者為朱炎、戴振翮、黃槐庭3人。1999年5月25日朱炎之子朱文鴻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4月21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1999年7月7日戴振翮的養子女戴偉信、戴佩俐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8月3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另外,黃槐庭曾在2003年3月6日向二二八基金會提出賠償申請,並在5月27日經董事會第八十三次會議決議通過,予以賠償,然賠償內容與本案無關。2018年10月4日,朱炎、戴振翮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2019年2月27日,黃槐庭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二二八事件相關案件部分)。王松川、邱明談、蔡振堅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亦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 王學儒
  • 1.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奸匪華東局臺灣工委會王正北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1010000C/0039/306.7/0083。
    2.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匪台灣青年解放同盟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1010000C/0038/306.7/0064。
    3.    國防部,〈朱炎身分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5000000C/0039/1523/060。
    4.    國防部軍務局,〈吳坤煌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26434596。
    5.    國防部軍務局,〈叛亂案/檢呈朱君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9154/6/003。
    6.    國家安全局,〈破獲匪台灣省工作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803000000A/0039/C301556/1/0001/018。
    7.    國家安全局編
    1958〈匪台灣青年解放同盟王松川等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一輯)》,頁51-53。臺北:國家安全局。
    8.    朱文鴻等申請,朱炎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888。
    9.    戴偉信、戴佩俐申請,戴振翮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679。
    10.    黃槐庭申請,黃槐庭資料,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案號:2515。
    11.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1270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0月4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10B號。
    12.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黃頂君等1056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2月2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038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