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振翮
- 戴振翮 男 1925年出生 1988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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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67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戴振翮(1925-1988),臺灣臺南人。依(39)安澄字第25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朱炎於與王松川共同發起組織臺灣青年解放同盟,旨在反對政府,並介紹舊屬蔡振堅、內弟戴振翮參加。1950年5月2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28日刑滿開釋。03679申請案於1999年7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8月3日經第2屆第2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戴振翮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戴君及共同被告朱炎之供述為據,惟「臺灣青年解放同盟」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戴振翮(1925–1988),男,澎湖人,1950年被捕時26歲。臺南第一中學校(今臺南第二高級中學)畢業,1941年考入臺北帝國大學(今臺灣大學)豫科醫類,後輟學轉任教員。戰後,涉及「臺灣青年解放同盟朱炎等案(匪臺灣青年解放同盟王松川等叛亂案)」。據官方資料載,1949年6、7月間,朱炎與王松川共同發起臺灣青年解放同盟,為共產黨外圍組織,旨在反對政府,朱炎並介紹舊屬蔡振堅、內弟戴振翮參加。戴氏於1950年5月29日被臺灣省警務處刑警隊逮捕,同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519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組織」為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60年5月28日釋放。繫獄期間,先後囚禁於保安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曾編纂新生訓導處上課用政治教材,擔任數學與國文課程助教,並為綠島國民學校學童補習。 出獄後,1962年移居臺北,任邵氏兄弟(香港)有限公司(今邵氏兄弟國際影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日文翻譯。後調派至香港邵氏總公司,且由翻譯而改任製片、助導、監製、編劇等。1980年轉任嘉禾影業公司(今橙天嘉禾娛樂〔集團〕有限公司)亞洲部經理,亦自組歐亞影業公司。乃港臺影界資深人士、日本電影權威。助導作品有《狂戀詩》,製片有《十四女英豪》、《艷女還魂》、《扭計祖宗陳夢吉》、《逃亡》、《生死决》、《攝青鬼》、《狂情》,監製有《大地飛鷹》、《老虎嶺女子監獄》、《糊塗三俠客》、《五花箭神》,編劇有《女性的復仇》、《玫瑰戀》等。 戴佩俐及戴偉信於1999年7月7日代表戴振翮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8月3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林建廷
戴振翮(1925–1988),男,澎湖人,1950年被捕時26歲。臺南第一中學校(今臺南第二高級中學)畢業,1941年考入臺北帝國大學(今臺灣大學)豫科醫類,後輟學轉任教員。戰後,涉及「臺灣青年解放同盟朱炎等案(匪臺灣青年解放同盟王松川等叛亂案)」。據官方資料載,1949年6、7月間,朱炎與王松川共同發起臺灣青年解放同盟,為共產黨外圍組織,旨在反對政府,朱炎並介紹舊屬蔡振堅、內弟戴振翮參加。戴氏於1950年5月29日被臺灣省警務處刑警隊逮捕,同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519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組織」為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60年5月28日釋放。繫獄期間,先後囚禁於保安司令部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曾編纂新生訓導處上課用政治教材,擔任數學與國文課程助教,並為綠島國民學校學童補習。 出獄後,1962年移居臺北,任邵氏兄弟(香港)有限公司(今邵氏兄弟國際影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日文翻譯。後調派至香港邵氏總公司,且由翻譯而改任製片、助導、監製、編劇等。1980年轉任嘉禾影業公司(今橙天嘉禾娛樂〔集團〕有限公司)亞洲部經理,亦自組歐亞影業公司。乃港臺影界資深人士、日本電影權威。助導作品有《狂戀詩》,製片有《十四女英豪》、《艷女還魂》、《扭計祖宗陳夢吉》、《逃亡》、《生死决》、《攝青鬼》、《狂情》,監製有《大地飛鷹》、《老虎嶺女子監獄》、《糊塗三俠客》、《五花箭神》,編劇有《女性的復仇》、《玫瑰戀》等。 戴佩俐及戴偉信於1999年7月7日代表戴振翮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8月3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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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51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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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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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