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鐵路機務段支部曾木根等案
嘉義鐵路機務段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書記是曾木根,重要幹部有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1952年12月被破獲後,曾木根、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陳沙、潘弘杉、林水清、林拾、張欽等人被判處死刑。
據官方資料記載,曾木根是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檢查員,於1946年底由李媽兜吸收參加共黨組織,並承命擔任嘉義鐡路機務段支部書記,從事吸收黨徒、發展組織、計劃破壞鐵路機車以及宣傳等,於1948年2-3月間吸收臺灣省鐵路局機務段司機潘弘杉及同年5-6月吸收林水清(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1949年3-4月間吸收陳沙、羅雨祥、站務員藍春盛、嘉義監獄看守羅金成等人參加組織,並迭次召開發展組織、擴大行動之會議,由李媽兜指導,指定羅金成為該支部宣傳組長,羅雨祥擔任組織組長,藍春盛被任為該部組訓組長,由書記曾木根承李媽兜之命,領導從事抗爭。陳沙(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於加入組織後,承曾木根之命,分擔發展組織、破壞機車任務,並吸收陳福添(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爐)參加組織。張欽(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爐)於1946年6月曾參加臺灣自治爭取聯盟,秘密開會,並於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與曾木根赴臺中,趁機從事叛亂活動等。林拾(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事務員)於1949年由張萬枝吸收加入共黨組織,曾將左傾書刊借予嘉義機務段司機許為仁、司爐謝明烈閱讀,且向其講解時局及共產黨情形。鄭詩訪、蕭阿錦、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等6名均為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工務員、技工等,為曾木根之同事,曾木根曾邀約其參加組織,並向其宣講左傾言論。
1952年2月17日臺南市工委會嘉義鐵路機務段支部書記曾木根被捕,同案有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陳沙、張欽、林水清、林拾、潘弘杉、陳福添、鄭詩訪、蕭阿錦、許為仁、謝明烈、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等17人,幾乎都是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員工。其中,曾木根、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陳沙、林水清、林拾、潘弘杉等8人,經審理官周咸慶、書記官王蔭庭,於1952年11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437號判決,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於1952年12月7日執行槍決。同案陳福添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無期徒刑。鄭詩訪、蕭阿錦、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許為仁、謝明烈等人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
2018年10月4日,陳沙、張欽、林水清、林拾、潘弘杉、陳福添、鄭詩訪、許為仁、謝明烈、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同年12月7日,曾木根、藍春盛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2019年2月27日,羅金成、羅雨祥等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據官方資料記載,曾木根是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檢查員,於1946年底由李媽兜吸收參加共黨組織,並承命擔任嘉義鐡路機務段支部書記,從事吸收黨徒、發展組織、計劃破壞鐵路機車以及宣傳等,於1948年2-3月間吸收臺灣省鐵路局機務段司機潘弘杉及同年5-6月吸收林水清(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1949年3-4月間吸收陳沙、羅雨祥、站務員藍春盛、嘉義監獄看守羅金成等人參加組織,並迭次召開發展組織、擴大行動之會議,由李媽兜指導,指定羅金成為該支部宣傳組長,羅雨祥擔任組織組長,藍春盛被任為該部組訓組長,由書記曾木根承李媽兜之命,領導從事抗爭。陳沙(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於加入組織後,承曾木根之命,分擔發展組織、破壞機車任務,並吸收陳福添(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爐)參加組織。張欽(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爐)於1946年6月曾參加臺灣自治爭取聯盟,秘密開會,並於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與曾木根赴臺中,趁機從事叛亂活動等。林拾(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事務員)於1949年由張萬枝吸收加入共黨組織,曾將左傾書刊借予嘉義機務段司機許為仁、司爐謝明烈閱讀,且向其講解時局及共產黨情形。鄭詩訪、蕭阿錦、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等6名均為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工務員、技工等,為曾木根之同事,曾木根曾邀約其參加組織,並向其宣講左傾言論。
1952年2月17日臺南市工委會嘉義鐵路機務段支部書記曾木根被捕,同案有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陳沙、張欽、林水清、林拾、潘弘杉、陳福添、鄭詩訪、蕭阿錦、許為仁、謝明烈、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等17人,幾乎都是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員工。其中,曾木根、羅金成、羅雨祥、藍春盛、陳沙、林水清、林拾、潘弘杉等8人,經審理官周咸慶、書記官王蔭庭,於1952年11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437號判決,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於1952年12月7日執行槍決。同案陳福添被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名,判處無期徒刑。鄭詩訪、蕭阿錦、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許為仁、謝明烈等人被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
2018年10月4日,陳沙、張欽、林水清、林拾、潘弘杉、陳福添、鄭詩訪、許為仁、謝明烈、康清塗、謝明月、楊福、鄭木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同年12月7日,曾木根、藍春盛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2019年2月27日,羅金成、羅雨祥等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國防部軍法局,〈曾木根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1/3132256/256。
2.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曾木根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2/276.11/52。
3.國防部軍務局,〈非法顛覆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40/1571.3/1111/5/009。
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1270人(詳如公告撤銷名冊)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0月4日
5.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
6.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受難者黃頂君等1056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