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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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欽(1926-1952),臺灣宜蘭人。 依(41)安潔字第24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宜蘭機務段司爐,其曾參加匪幫臺灣自治爭取聯盟,並參與秘密開會,又於二二八事變時,受命與曾木根赴臺中,乘機為匪活動從事叛亂工作等情。1952年2月1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在警局與保安處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曾木根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縱使其有參加「臺灣自治爭取聯盟」,秘密開會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宜蘭機務段司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