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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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木根,男,嘉義人,約1915年生,1952年過世,1951年被捕時登載為37歲。臺灣總督府鐵道部教習助士科畢業。1940年至1942年任職鐵道部運轉課雇員,1944年任職高雄鐵道事務所機關區雇員。歷任機關區練習生、雇員、嘉義機務處司機等職。1947年8月臺灣省鐵路工會成立,曾木根參與1948年8月工會所辦理的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1949年1月工會進行各支部第二屆幹事選舉,當選嘉義支部的候補幹事。1951年受「嘉義機務段支部曾木根等案」牽連而被捕。 根據官方資料,1946年5月曾木根因機務段同事張欽之故,認識任職於嘉義廣播公司的黃益文(黃秦和),輾轉認識許分、張志忠,並於同年12月認識化名為陳明津、老陳的李媽兜,此後兩人曾多次碰面,經常談論政治時事、改善生計等話題。1947年二二八事件時,曾木根與張欽曾受許分與張志忠所託,前往臺中楊逵家收取裝有「臺灣自治爭取聯盟」傳單的包裹,並轉交給許分。 1948年年初,李媽兜向曾木根索取自傳,也找曾木根與臺南市工委會案的賴象、李明珠等人共同討論時事,閱讀《新民主主義》、《光明報》、《文萃》等書籍。曾木根並不確知李媽兜的組織背景,由於自家房屋先在二戰中遭飛機轟炸受損,後又罹病,生活處境十分艱困,在認識自稱是政府工作人員的李媽兜,說能夠替他解決生活問題時聽信其言,將履歷書交給李媽兜。加之當時工會成員曾發起改善薪資待遇,曾木根向嘉義機務段司機員林水清、陳沙等人索取陳情書。然而被捕後,軍警單位認為他此舉是吸收同事加入共產黨。 1951年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循線破獲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書記李媽兜案,李媽兜供出的組織內提及曾木根為「嘉義機務段支部書記」,保安司令部隨即派遣第九諜報組(嘉義諜報組)組長洪維謀會同嘉義縣刑警隊、嘉義鐵路警察局逮捕曾木根等人。1952年11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437號宣判曾木根意圖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2年12月7日執行槍決。經嘉義縣政府調查曾木根雖有住屋一間,但家有妻小,提請酌留家用,保安司令部向國防部呈請免予執行,國防部准之,未予以沒收。 經查補償基金會之補償申請名單,並未有曾木根的資料。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思儀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檢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