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水清
- 林水清 男 1923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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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水清(1923-1952),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24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其受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支部書記曾木根吸收加入組織。1952年2月2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奉國防部代電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5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7月經第4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經曾木根吸收參加叛亂組織,以及參與曾君召開發展組織擴大叛亂之會議等,而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補償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嘉義縣警察局及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理由處之自白,以及同案被告曾木根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名稱、性質及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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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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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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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