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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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水清(1923-1952),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24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其受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支部書記曾木根吸收加入組織。1952年2月2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奉國防部代電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5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7月經第4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林水清經曾木根吸收參加叛亂組織,及參與曾君召開發展組織擴大叛亂之會議等,而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補償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林君在嘉義縣警察局及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理由處之自白,與同案被告曾木根等之供述為據;惟林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參加組織之名稱、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