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詩訪

鄭詩訪(1924–1973),男,嘉義人,司機。 鄭詩訪畢業自國民學校高等科,1944年擔任交通局高雄鐵道事務所機關區雇員。日本戰敗投降後,擔任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 依臺灣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437號判決書記載,1946年底曾木根由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支部之領導人李媽兜吸收參加叛亂之組織,並擔任該支部書記,先後吸收潘弘杉及林水清等六人參加組織,並迭次召開會議與發展組織。鄭詩訪及賴阿鐘等六人為曾木根同事,雖均拒絕曾木根邀約參加組織,但均聽曾木根宣講左傾言論。1952年2月17日嘉義縣警察局逮捕曾木根後,鄭詩訪仍不向政府告密檢舉,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查獲,同日半夜在住家遭情治人員逮捕。 鄭詩訪否認明知曾木根為匪諜,因不能提出有力反證,其抗辯不為審判官採信,8月9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處鄭詩訪有期徒刑2年。9月3日案經參謀總長周至柔呈簽「原判各處有期徒刑二年,似亦嫌輕,擬照原罪名,改處有期徒刑五年」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1月6日蔣核覆批示「如擬」,12月4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改判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處鄭詩訪有期徒刑5年。 後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54年11月23日因「行狀善良,悛悔有據」,准予保釋出獄。出獄後,鄭詩訪擔任日程商店店員。 鄭詩訪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曾木根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另原判決對「嘉義機務段支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難認該組織為叛亂組織,又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