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弘杉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潘弘杉(1923-1952),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24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機務段司機,其經曾木根吸收參加匪幫嘉義機務段支部組織,並屢次參與發展組織擴大叛亂之會議等情。1952年2月1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2年12月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警察局及保安處之自白,即參加鐵路局臺灣省嘉義機務段支部之叛亂組織,並屢次參加會議等情。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且參加集會之行為,亦未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機務段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