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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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沙(1924-1952),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24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其參加叛亂組織,承曾木根之命分擔發展組織、破壞機車任務。曾吸收陳福天參加其組織,並未得機破壞機車。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奉國防部代電改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曾木根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縱使其有吸收他人參加組織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3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