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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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珠(1922-1953),男,臺南新營人,被捕時30歲。為家中長子。學甲公學校畢業,1939年任職新營糖廠鐵道課,1941年為鳳山清水組現場員,1943年8月被日本徵調前往中國南京第五航空司令部擔任土木技術員。1946年1月回臺,同年3月進入新營糖廠鐵道課擔任養路工程,1952年為新營糖廠技術佐理員。根據李妻證稱,1952年2月初,3名便衣刑警將李明珠從新營糖廠員工宿舍押走。1953年因涉「李義成等案」判死刑。 據當時偵訊筆錄,李明珠在1949年5、6月間,堂兄李鹿帶著李媽兜到他住處而認識,之後李媽兜多次來住處找他,直到1950年10月才沒有再來。1949年李媽兜命其在新營糖廠建立支部發展組織,1950年10月才交自傳正式加入共產黨組織。根據偵訊筆錄,李鹿第一次帶李媽兜來,說他在做生意,並與李明珠吃中飯,直到第三次帶李媽兜到李明珠家,才向李明珠密談李媽兜是做共產黨的工作。之後李媽兜就常到李明珠家,並和其他人聯絡。李媽兜給李明珠的書刊有《青年智識與修養》、《展望》、《觀察》,李明珠曾將這些刊物再給李錫管、陳清水閱讀。1950年4、5月李媽兜曾帶陳淑端來李明珠家留宿約一週。另據1993年8月李鹿受訪的回憶,日治時期李明珠被日軍徵調到中國,回臺不久即遇到二二八事件,兩人曾騎機車到嘉義探聽消息,之後李明珠回糖廠。後因與臺南市工委會案的主要人物李媽兜認識而被捕。 根據偵訊筆錄,1947年之前新營糖廠有「員工會」、「碗公會」、「儲蓄會」、「勤儉粒積會」、「語文研究班(讀書會)」,其中「員工會」在二二八事件時期解散,讀書會只存在一段時期,「儲蓄會」每月開兩次會,後來因為倒會而解散。只有「勤儉粒積會」還繼續每月25日開會。1947年初李明珠發起讀書會(語文研究班),大家一起研究國文練習國語,成員有吳金箍、吳清油、陳榮門、李錫管、劉登泉、趙送等人,並自承李錫管、陳清水、陳榮門和他比較意氣相投,其中李錫管、陳清水經他鼓吹寫自傳要加入組織但尚未繳交,吳金箍、吳清油對政治的認識尚差,還不到可以正式加入組織的程度。前述如「碗公會」、「勤儉粒積會」,據審訊紀錄,李明珠強調他始終沒有利用這些會宣傳煽動共產主義,這些會的成員也不知他是共產黨分子。 從李明珠數次偵訊內容,均被訊問和李鹿的關係,包括李鹿如何介紹李媽兜和他認識,及李鹿逃亡前和他的聯繫。李明珠表示李鹿曾託他代為選擇好的青年將李鹿的女兒嫁出,因為親族的關係,曾答應盡力幫忙。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李明珠的罪名是:加入匪幫,擔任匪徒聯絡,供給聚會場並協助匪徒李鹿潛逃。依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李明珠最終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沒收」,於1953年7月18日槍決。 李明珠遭槍決後,財產除維繫生活必需之外,悉被沒收。1999年補償申請資料李妻陳述,李明珠遭槍決後,李家失去經濟支柱,李妻要撫養當時分別為二歲、三歲之幼子成人。1999年5月,由李妻李魏五梅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6月16日第二屆第九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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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鄭麗玲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新營糖廠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