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錫管
- 李錫管 男 1924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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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53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錫管(1924-),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營糖廠佐理員,李錫管曾拒絕李明珠勸誘參加匪幫組織,但曾閱讀由李明珠交予之反動書刊《觀察》及《日文馬克思》等情。1952年2月1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20日保釋。03537申請案於1999年6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6月16日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錫管明知李明珠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李君之自白為唯一證據,且李君於審理中亦否認明知李明珠為匪諜,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李錫管,1923年生,男,臺南人,高雄工業技術員工養成所畢業。日治時期在左營擔任日本海軍施設部海軍工員,1946年3月因親戚李再熊介紹,任新營糖廠修理工廠佐理員。1952年被捕時年29歲,住在新營鎮南興里,家中有母親、妻子黃瑞環、二女及妹妹同住,同父異母之長兄李國齊也任職新營紙廠機械部。 李錫管和李明珠為同鄉同學,進入新營糖廠之後又成為同事。1947年參與李明珠發起的讀書會,研究國語、國文。 李錫管因李明珠,而牽涉「李義成等案」。他在接受偵訊時提到,1949年底曾在李明珠家見過李媽兜一次,但只有寒暄,沒有討論別的事。李明珠曾慫恿他提交自傳參加共產黨,臺灣將來實施社會主義,可以過好生活等,並曾拿《觀察》、《新聞天地》、《鈕司》等雜誌,但他不感興趣沒有參加,也沒有寫自傳加入共產黨。除了和李明珠的關係之外,另被詢問和李鹿之關係,認識的情況等。其妻黃瑞環為當時臺灣省臨時議會議長黃朝琴之從姪女,曾於1952年4月懇託黃朝琴發文給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邵彬如處長。 1953年5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42)安度字第0079號,李錫管遭以「明知李明珠為叛徒」、「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而被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由臺南縣警察局於1955年呈送軍法處之「戡亂動員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保釋受刑人報告表」可知,李錫管在關押4年後,32歲時獲得保釋,在新營糖廠做臨時工維生。 1999年6月24日李錫管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24日第2屆董事會第25次臨時會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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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鄭麗玲
李錫管,1923年生,男,臺南人,高雄工業技術員工養成所畢業。日治時期在左營擔任日本海軍施設部海軍工員,1946年3月因親戚李再熊介紹,任新營糖廠修理工廠佐理員。1952年被捕時年29歲,住在新營鎮南興里,家中有母親、妻子黃瑞環、二女及妹妹同住,同父異母之長兄李國齊也任職新營紙廠機械部。 李錫管和李明珠為同鄉同學,進入新營糖廠之後又成為同事。1947年參與李明珠發起的讀書會,研究國語、國文。 李錫管因李明珠,而牽涉「李義成等案」。他在接受偵訊時提到,1949年底曾在李明珠家見過李媽兜一次,但只有寒暄,沒有討論別的事。李明珠曾慫恿他提交自傳參加共產黨,臺灣將來實施社會主義,可以過好生活等,並曾拿《觀察》、《新聞天地》、《鈕司》等雜誌,但他不感興趣沒有參加,也沒有寫自傳加入共產黨。除了和李明珠的關係之外,另被詢問和李鹿之關係,認識的情況等。其妻黃瑞環為當時臺灣省臨時議會議長黃朝琴之從姪女,曾於1952年4月懇託黃朝琴發文給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邵彬如處長。 1953年5月1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42)安度字第0079號,李錫管遭以「明知李明珠為叛徒」、「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而被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由臺南縣警察局於1955年呈送軍法處之「戡亂動員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保釋受刑人報告表」可知,李錫管在關押4年後,32歲時獲得保釋,在新營糖廠做臨時工維生。 1999年6月24日李錫管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24日第2屆董事會第25次臨時會決定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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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新營糖廠佐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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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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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