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清水

本案為0503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清水(1923-1993),臺灣臺南人。依(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營糖廠鐵道課雇員,陳清水曾閱讀李明珠交付之反動書刊《觀察》及日文《馬克斯》,並接受其宣傳匪軍行將攻臺等言論。1952年2月2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20日保釋。05035申請案於2000年4月2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0月20日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本案予以補償,原判決認陳清水明知李明珠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陳君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佐證證明陳君明知李明珠為匪諜,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新營糖廠鐵道課僱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5年,執行2年7月1日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