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水

楊水(1897-1975),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李喬松吸收參加匪黨組織,又吸收石昭城加入等情。1950年5月2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5月28日刑期結束,6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洪麟兒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