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水
- 楊水 男 1897年出生 1975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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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水(1897-1975),男,南投竹山人,不識字。1950年5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半自耕農,年54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1948年4月楊水經陳清水介紹,認識來自臺中的謝富,謝來楊家裡問要不要買藥,後兩人坐下聊天,謝要楊水加入民主同盟,共同推行三七五減租,替政府賣力,楊水當場答應,謝富遂取出十行紙將楊水的姓名、住址記下,放入口袋後便回去。1949年3-4月,楊水在李喬松的主持下宣誓,加入共產黨。當時有二批人馬宣誓,先由陳神傅、陳淵松及陳清水宣誓,後再由楊水與胡伯齡宣誓。入黨後,楊水與陳淵松、陳清水同一組,前後經陳清水之手繳交過兩次費用,共1元。被交付的任務是宣傳推行三七五減租。1950年5月25日憲兵第八團第一營奉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密令搜捕楊水等人,27日前往偵查屬實後,即派警務員石民及指導員劉新圃率軍士4名前往逮捕,是晚12時30分抵達竹山,會同竹山分局辦理。29日夜將之逮捕,翌日轉送臺中縣警察局員林警察所。
1950年6月9日楊水被解送至臺北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8月18日由國防部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代電核定。1951年3月7日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5月17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代監執行。1962年6月2日奉國防部(51)鏡榮字第1036號令核准刑滿飭具妥保依法開釋。於5月28日刑期結束,但實際上至6月18日才開釋。
楊水被捕後,其妻楊陳峖曾於1950年7月2日向保安司令部彭孟緝陳情請求釋放,但未果。
1999年6月17日其女楊阿春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2月15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楊水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楊君自白及共同被告洪麟兒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亦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確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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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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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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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