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昭城

石昭城(1927-2000),臺灣南投人。 依(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受楊水吸收參加匪黨組織,並編入支部組織。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6月2日刑期結束,7月5日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審核通過後逝世,其家屬於2001年12月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之自白及洪麟兒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名稱、性質及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2年1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