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昭城

石昭城(1927-2000),男,南投竹山人,竹山國民學校高等科畢業。1950年6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竹山國民學校代用教員,年24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依據官方檔案所載,1948年5月30日其受陳淵松和楊水介紹,在楊水家宣誓,參加共黨組織,受楊水指揮,交派的任務有發展黨員及宣傳:1.政府的腐敗;2.民眾應聯合起來反抗政府;3.戰爭的形勢;4.協助「三七五減租」的推行。組織每月開會一次,會中由石昭城向與會者說明時事,並提出討論。1950年6月3日遭到臺中縣警察局羈押。 後於1950年6月11日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8月18日由國防部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代電核定。1951年3月7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5月17日移監綠島新生訓導處。1955年再回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62年奉國防部(51)鏡榮字第990號令飭開釋。因服刑期間身心受到迫害,罹犯精神分裂症,故未接受感化教育。6月2日刑期結束,但至7月5日才開釋,總共被羈押12年1個月又3日。 出獄後,精神失常更為嚴重,經常打人。為避免發生意外,1962年7月30日由家屬護送其至臺中靜和醫院治療。1967年7月28日轉送往花蓮縣玉里醫院接受治療照護。 2000年3月9日,石昭城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其雖於申請補償期間(3月30日)病逝,但申請案仍在2001年11月17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後改由其子石宗賢於2001年12月31日提出申請,再經2002年7月27日第二屆第二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石昭城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石君自白及洪麟兒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組織之名稱、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亦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2年1月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