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雄
- 黃光雄 男 1942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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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光雄(1942-),臺灣臺北人。
依(77)訴更(一)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醫師,其因在阿根廷生活困苦,又楊水樹告以張燦鍙可助其至美國謀生,誤信為真,而在楊水樹之陪同下會見張君,在張之蠱惑下,當場填具宣誓書,宣誓加入「臺灣獨立聯盟」。1988年1月26日被羈押。1989年經臺灣高等法院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減為有期徒刑3年4月。1990年奉總統令特赦。1990年5月20日特赦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對其填寫宣誓書參加「臺灣獨立聯盟」之事實,已據其在調查局及偵查中供稱屬實,並經證人洪志等證述綦詳,據以論罪科刑;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單純填其宣誓書,是否即具實際參加之行動,原判決未予查證,又「臺灣獨立聯盟」係主張建立「臺灣共和國」為目的,發行「臺灣獨立聯盟憲章」、「臺灣建國藍圖概略」、「臺灣月刊」等書刊,尚屬思想層次問題,不能僅憑其在張燦鍙住宿飯店內,填寫宣誓書之單純行為,即認定其對參加之叛亂組織有所認知,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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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7年
- 裁判書字號: (77)訴更(一)字第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4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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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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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