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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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富(1905-1951),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澄字第3634號判決書,案發時開設永豐雜貨行,其由李舜雨介紹加入匪幫,與洪樵(即劉志敬)聯絡,供給叛徒經費,並曾繳納黨費,原被派充洪君所組織臺中工委會之工委不果,復吸收臺中大肚鄉支部負責人陳孟德加以教育等情,並為臺灣省工委會主要分子。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1年4月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另案被告蔡孝乾、洪樵、陳孟德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否認,並辯稱其給李舜雨舊臺幣15萬元係讓李君支付病費,並非供給匪黨使用,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縱其有參加組織,繳納黨費,亦無其他具體計劃及作為,因此難認其已達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363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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