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敏蘭

許敏蘭,生卒年不詳,女,安徽桐城人。原姓束,在蘇北紅區化名許榮,來臺後稱許敏蘭。父束祝三,係故鄉首富,國民黨員,曾任縣市長、軍需處長等職。許敏蘭就讀小學時,曾受教員葉曼林等的教育,思想漸起蛻變。11、12歲就讀小學六年級上學期時,曾在小學擔任自治會主席,組孩子劇團。桐城失守後,國共游擊隊到處活動,其父因地方派別鬥爭,屢遭迫害,許敏蘭深感刺激,對照1938年新四軍進入桐城鄉區後軍紀良好,使其對新四軍的印象深刻,旋離家進入中共抗日陣營。1938年秋由葉桐峯介紹入中共控制的青年工作隊,充當隊員,開始接受共黨教育。後青工隊改為委托工作團,於1939年夏入團,後該團改編為桐城邊區政工大隊,被派為第二區隊的婦女組長,後入中共在桐城的總機關桐城動委會第二十七團工作,為第三區小組組員。 至1940年元月,經表兄徐伊民及共黨份子方茂英介紹,參加共黨為候補黨員。同年2月初,因政府開始搜捕共黨份子,即撤至共黨地區,入新四軍江北游擊縱隊的教導隊受訓月餘,結業後派至部隊政治部服務團的民運組工作,並進為正式黨員。以後隨部隊進退,輾轉蘇皖邊區,先後擔任定遠縣政府及定鳳滁三縣聯防辦事處監印等工作,及受命在安徽定遠縣建立中心小學、婦女會、婦女自衛軍大隊等工作單位。並曾奉安子集區委之命,領導該鄉3個支部,佈置應變工作。後因日軍及國軍的掃蕩,隨部隊撤過津浦路以東地區,調至蘇北鹽城工作。 至蘇北鹽城後,奉鹽城市委會之命負責黃包車夫的工運工作,後被派為縣委支部書記。1941年春轉任鹽城縣第五區的鄉農會秘書,並充黨支部書記,後升分區委書記,領導5個鄉鎮的工作。同年秋由蘇北省委派至漣東縣工作,任工作隊長,遂認識時任縣委的蕭明(即洪幼樵)。該隊解散後,轉充該縣第二區委宣傳科長。1941年底建立第二區署,成立區隊,從事游擊行動。1942年春,轉入該縣第一區任區委組織科長,兼黨外的區工會秘書、縣參議員、縣婦女會常務委員。1942年6月初與蕭明(即洪幼樵)結婚。1942年秋升任漣東縣委的第一區區委書記,因奔波勞頓而小產。嗣上級推行精兵簡政政策,幹部降級使用,乃改充區委副書記,惟因病勢嚴重,經蕭明向上級請求,獲得休息。 1943年初回任漣東縣委秘書兼組織科長,並領導民兵打游擊,後因傷轉任該縣二區區委組織科長。1943年冬育1子。1944年2月,調鹽阜黨校受訓8月餘,任學習組長,並參加審查會工作,原擬留鹽阜黨校校委會,後因丈夫病倒及掃蕩關係,仍回漣東二區充區委書記。同年4月產第三個孩子。5月調任漣東黨校大隊支部書記,及總支部委員。黨校結束後,參加漣東縣委領導的調查研究組,做試驗生產工作。1945年對日抗戰結束後,派任漣城市委書記,後因蕭明調充濱海縣委書記,隨充該縣响口市委書記。後被派任鹽阜區總婦聯委員,因其夫不允未果。原擬接任濱海縣委婦女部長,惟尚未接任,即因其夫被調臺工作,乃於1946年2月隨同到臺工作。 1946年2月先至蘇北淮安,與蔡孝乾及其他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幹部,包括其夫洪幼樵、張志忠、林英傑、崔志信等一行6人,分3批同時自淮安出發,經東臺、高郵、如皋而抵天生港,再轉赴上海,候船月餘,於1946年4月中旬與洪幼樵、林英傑、張志忠等人同行抵臺。抵臺後,與洪幼樵經員林轉赴臺南,洪幼樵以北門初中教員身份為掩護,開展組織工作,許敏蘭暫無實際工作。在臺南僅月餘即隨洪幼樵轉至臺中地區,洪幼樵以員林中學教員身份為掩護,負責指導中部工作,許亦隨至臺中,惟無何工作。1946年10月,洪幼樵因病遷居臺北,許敏蘭隨行在側。 1947年2月中旬,奉蔡孝乾之命到臺中市與葉陶接觸,擬出刊「三八節特刊」之刊物,以發展婦運工作,並籌辦婦女訓練班。然僅工作半月餘,即因二二八事件被打消。二二八事件後,蔡孝乾指示許敏蘭連繫張志忠之妻季澐,惟許敏蘭自承,因季很自負,工作則無表現。在臺北時期,並曾奉蔡孝乾之命領導一個支部,任支部書記,黨員有辜金良與上海來做電臺工作的程浩夫婦2人,但直至程浩夫婦於1947年離臺前皆未前去連繫。 1947年秋,奉蔡孝乾之命轉至臺南開闢工作,並培養洪幼樵之弟洪淑樵,俟建立基礎後再和縣工委連繫。以臺南新豐國民學校教員為掩職,主要的工作對象是小學教員,曾在小學教員訓練班接近一些女性教員,惟未吸收入黨,並藉由在任教的國民學校裡舉行討論會,打好群眾關係。組織尚未建立,即因嘉義一黨員被捕,與林英傑、洪幼樵之弟洪淑樵及陳福星等先後離開臺南。後與洪淑樵、陳福星同逃至基隆八堵,許敏蘭在基隆藏匿40日後,再與洪淑樵同行赴滬。赴滬後,除養病外,並替洪淑樵解決入黨問題。直至1948年8月間,洪幼樵參與香港會議結束後轉滬,遂偕返臺中,然因病況惡劣,又遭小產影響,無實際工作。 1949年夏,蔡孝乾原派許敏蘭至臺北協助林英傑做資料工作,因洪幼樵不允,仍留臺中協助洪幼樵抄寫整理文件及掩護工作。1950年1月下旬,奉上級命令轉至香港,3月16日與洪幼樵同於基隆港遭保密局人員逮捕。被捕後,與謝富同於1951年1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澄字第3634號判決書認定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全部沒收。該案卷判向上呈核時,參謀總長周至柔表示,洪幼樵尚在運用中,如即槍決其妻,可能影響其心理,經總統蔣介石同意許敏蘭死刑暫緩執行,後亦予以自新。同案謝富則於同年4月3日由憲兵第四團綁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林正慧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363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未執行,1951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