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克鳴

陳克鳴(1923-1971),廣東潮陽人。 依(39)安澄字第36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臺北第二女中教員,其與洪幼樵之弟洪淑樵為同學,經洪淑樵介紹認識洪幼樵,後於洪幼樵及其妻許敏蘭赴香港之際,代為辦理申請出境手續。1950年2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共同包庇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6年經減刑2分之1。1956年10月2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包庇叛徒洪幼樵等,係以洪幼樵在保密局之供述為唯一依據。惟其在偵審中均否認明知洪幼樵及其妻許敏蘭為匪諜,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其明知洪君等為匪諜而予以包庇,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省立第二女子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63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