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定中

陳定中(1924-),廣東揭陽人。 依(39)安澄字第363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糖業公司助理管理員,其經洪淑樵介紹認識洪幼樵,曾收留欲赴港之洪幼樵及其妻許敏蘭住於家中等候船期,並與陳克鳴為洪幼樵夫婦代辦申請出境手續等情。1950年2月16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共同包庇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5年經總統赦免刑期二分之一。1956年10月24日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包庇叛徒洪幼樵等,係以洪幼樵在保密局之供述為唯一依據。惟其在偵審中均否認明知洪樵(化名劉志敬)及其妻許敏蘭為匪諜,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其明知洪君等為匪諜而予以包庇,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糖業公司助理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63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