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神傅

  • 陳神傅 1911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神傅(1911-1990),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醫師,其由陳清水輾轉介紹參加匪黨組織等情。1950年5月3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5月29日刑期結束。1963年9月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係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江朝澤之供詞互證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南投區委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及其是否知該組織為叛亂組織均未加以查證敘明,且其並無有利於匪之工作事實,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