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神傅
- 陳神傅 男 1911年出生 199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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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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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神傅(1911-1990),男,南投竹山人,日本東京醫學專門學校畢業。1950年5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南投區工作委員會洪麟兒等案」被捕,時為醫師,年40歲。同年12月9日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陳神傅自東京醫專畢業後,在東京市立醫院服務10年。1946年5月返臺,10月在南投竹山鎮開設明新醫院。依據官方檔案所載,1948年年底胡伯齡帶李喬松到其開設的明新醫院,邀其參加共黨組織。其遲至1949年4月才加入,起因於李喬松對他說共黨如何如何地好,若不參加,恐受清算,所以為了保存性命財產,免受清算,加上看到當前社會混亂情形,遂寫了篇自傳,經胡伯齡介紹,與賴祖蔭同時在楊水家宣誓,正式參加共黨組織,與賴祖蔭同一小組,受李喬松領導,擔任竹山支部書記。5月李喬松走後,改由洪麟兒領導。曾經由楊水轉交黨費給上級,也閱讀過《新民主主義》、《新中國》、《光明報》,及《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等文書。曾奉上級指示,要在民眾中建立信譽,擴大影響,以利將來組織的發展。曾參加過組織在楊水家開的會,開會時報告共軍勝利的消息及講解「三七五減租」政策。
1950年5月25日憲兵第八團第一營奉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密令,前往搜捕陳神傅等人破案具報,27日前往偵查屬實後,即派警務員石民及指導員劉新圃率軍士4名前往逮捕,當晚12時30分抵達竹山後會同竹山分局辦理,將陳神傅密捕到案。經數度偵訊後因罪證不足獲交保開釋,然仍被秘密監視。5月30日再次被捕,送至臺中縣警察局員林警察所,再送臺北。8月18日由國防部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8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軍法官周咸慶作成(39)安潔字第2482號判決書,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2月9日經國防部(39)勁助字第1112號核定。後先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執行,1951年3月7日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5月17日再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七中隊。預計於1962年5月29日刑期屆滿。
1962年初其家屬見刑期將屆,早已找好保人填具資料寄來,2月11日其上繳報告請求審查保單予以對保。2月20日竹山鎮警局也派員對保完畢,但最後在考核其思想時,認為其雖稍覺悟,但總分僅64分,故5月22日奉國防部(51)鏡榮字第933號令,依《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考辦法》第二條規定,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嚴予管訓。6月12日被解送至小琉球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強制工作。
1962年6月初,眼見預定刑滿屆滿,卻未見釋放,國民大會代表顏艮昌、國民黨中央黨部專門委員黃式鴻等人聯名向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上陳情書,表示其妻怨懟病亡,家中只剩老母一人,既無兄弟,也無伯叔,其母年逾七旬,孤苦伶仃,有待其養生送死,願保證若其再涉罪行願負連帶責任,請該單位念其家貧予以釋放,但未獲准。6月13日其母陳張忱又向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陳情,為其子陳神傅徒刑執行已期滿,請求迅予依法釋放。但6月20日僅獲得「未便辦理」的函覆而已。陳神傅直至1963年9月6日始經國防部(52)鏡榮字第1849號令核准開釋。
1999年5月11日其養子陳文奎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2月16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神傅參加叛亂組織,僅係依陳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江朝澤之供詞互證為據,惟對其所參加南投區委會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陳君是否知其為叛亂組織?原判決均未加以查證敘明,亦無為有利於匪之工作事實,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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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48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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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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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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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