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喬木 (水來、河仔、邱德、阿林、阿春、阿秋、阿標)

呂喬木(1927-), 男,有邱德、阿林、阿春、水來、河仔、阿標、阿秋等化名,台灣桃園蘆竹人,自首時25歲,無業。 新竹州南崁農業專修學校畢業,曾任桃園縣蘆竹鄉公所戶籍員。 二二八事件爆發後,桃園縣蘆竹鄉鄉長林元枝應青年要求組織「公安隊」,自任大隊長,協助穩定地方秩序、發派糧食等,1947年3月1日更赴桃園埔心機場接收機場軍械,嗣整編第二十一師抵台展開「綏靖」、「清鄉」行動,林元枝遂被通緝並開始逃亡。 據林元枝1952年7月14日自首後之供白,其逃至南崁鄉童開日山寮期間,1947年端午節後詹木枝(因搶埔心機場被捕後獲釋)帶來簡吉(任職桃園水利會)向其宣傳共產黨的好,彼時有若干青年常來找林元枝,其中包括呂喬木,簡吉便藉機向呂喬木等鼓吹共產主義、左傾思想,林元枝、呂喬木等因此受簡吉吸收而加入中國共產黨潛伏在臺灣的地下組織,臺灣省工作委員會。 林元枝加入組織後受張志忠領導,與簡吉、陳福星3人組織學習小組,各支部之領導工作主要由簡吉負責,彼時成立之竹圍支部、南崁支部皆由簡吉指導。 而據呂喬木之供白,其1947年至1948年受簡吉直接領導,與吳墩仁(吳敦仁)等編為一小組,組織一支部(據林元枝供為「南崁支部」),嗣該支部進行多次改組,1951年以後呂喬木才由林元枝領導。 1950年1月張志忠遭逮捕,各領導人礙於情勢危險,各自逃亡,呂喬木亦接獲上級指示,被告知應設法隱蔽、保全組織力量。 逃亡期間呂喬木無任何正式組織活動,但與林元枝仍保持聯繫,1950年6月呂喬木逃至苗栗縣苑里鎮,先後與吳墩仁、彭坤德等成立小組,1950年11月林元枝亦南竄至苑里鎮,領導該苑裡支部,但因組織情況混亂,該支部變化頻繁。 1952年4月,因林元枝與陳福星聯繫困難,且苗栗地區據點均已暴露,林元枝遂決定與陳福星切斷聯繫,攜呂喬木、吳墩仁、彭坤德北上逃竄至桃園縣蘆竹鄉,匿居於余日旺(林元枝姊夫、舊佃農)之田寮。 與此同時,1951年4月底,各情治單位在台灣省情報委員會統籌下組成「林匪元枝專案聯合工作小組」,嗣於1952年3月18日成立「北部地區肅殘聯合小組」,以加強偵辦林元枝案。 1952年4月底,陳福星遭逮捕,調查局從而搜獲林元枝給陳福星的一件報告,1952年5月1日肅殘聯合小組並依該文件之線索進行苗栗地區大搜捕行動,拘獲賴玉財(阿北)一名, 因而偵知林元枝之蹤跡。 嗣後,肅殘聯合小組各組散發傳單,並對林元枝之家屬、親友「疲勞訪問」,施以高度壓力,迫使其協助查緝林元枝。 1952年6月,林元枝本人亦獲閱傳單,已有自首之意,惟因不知呂喬木等人之意向而未立即提出,1952年7月14日呂喬木等均同意自首。 1952年7月14日,林元枝透過余日旺,轉知林元枝之胞弟王傳培(又名王傳貝,由刑警總隊逮捕交保運用)前往其藏匿處做最後決定,嗣王傳培請桃園縣議員蔡達三陪同林元枝、呂喬木等向刑警總隊自首。 然而,呂喬木自首後未立即獲釋,而由刑警總隊解送保安司令部執行羈押,後解送桃園某情治單位,1954年6月7日呂喬木被交由桃園縣警局考管,終獲釋。 呂喬木以其因涉嫌叛亂案遭羈押為由,向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於2001年8月16日作出90年度賠字第24號決定,同意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賠償。 至於賠償範圍,由於呂喬木並無受羈押日期之相關資料可稽,板橋地方法院依國防部軍管區司令部檢送吳敦仁(同案)之「自首份子考訓成效報告表」等資料,以及同案證人彭坤德之庭證,認定呂喬木與吳敦仁等為同案,且與該等同時自首與釋放屬實,同意以1952年7月14日至1954年6月6日為賠償範圍,合計693日。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承暘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