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清旺

廖清旺(1925-2004),臺灣嘉義人。 依(41)安潔字第14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原係陸軍前206師第617團衛生連二等兵,於39年1月上旬畏苦逃離部隊,在鹿寮坑工作時,匪幹李漢堂(化名阿林)向其灌輸匪幫思想,並煽誘加入其組織。1951年12月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過三日」判處有徒刑2年,《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1964年6月8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3月經第7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另案被告李漢堂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以李漢堂勸其加入時,其僅允予考慮尚未答應為辯解,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436號
    •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過三日、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6月、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