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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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水盛(1928-1951),臺灣南投人。 依(40)安潔字第28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吳紹勳介紹參加共匪組織,曾受命散發「告臺灣同袍書」,先後吸收李水來、林江郎等加入共匪外圍自治會組織。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9月2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審判中雖有承認,但原判認定其在1949年被吳紹勳介紹參加共黨組織,並吸收2人加入外圍之自治會,亦僅有自白,且據其所供,1950年春就與吳某失聯。綜上證據,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85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