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春

  • 林金春 1928年出生 2006年卒 臺灣 宜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金春(1928–2006),男,宜蘭礁溪人,電信課長。 林阿春入日治交通局遞信從事員養成所電信科。日本投降後,任宜蘭郵電局電信課長。1947年發生二二八事件,3月初宜蘭機場分隊長周競宇、警務課長羅大偉先後到郵電局打電報求援,但電信不通,林金春因此遭忌。3月3日宜蘭市民成立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宜蘭分會,3月6日改推舉宜蘭醫院院長郭章垣為主任委員,林金春任電信委員。3月18日林金春被國軍押上卡車,車上已有郭章垣等7人。車停後,駐軍團長讓林金春下車,其餘7人被卡車送走後槍殺。 林金春則被押到宜蘭稅捐處刑訊,十餘日後,郵電局長徐任之等20人連保將其保釋。9月底調基隆電信局。 1951年為因應電信局資格考試,郵電人員組織讀書會,林金春遂被誣指為中共外圍組織成員,6月遭保密局扣押,7月轉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3172號判決書記載,1948年林金春經陳天助吸收參加讀書會,林金春則辯說並未辦理入會且不知該會為匪幫組織,惟審判官以為狡辯。1951年8月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刑5年。11月移送內湖新生總隊,12月送綠島管訓。1953年2月移送國防部軍人監獄,1956年6月4日刑滿出獄。 1957年5月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再次被捕。依警總(48)警審更字第7號裁定書記載,1953年馬時彥等在軍人監獄組織「新民主主義同志聯合委員會」,企圖暴動。當時林金春也在監,但否認參加此組織,馬時彥等人亦無供認林金春有參與情事,故無罪證。惟林金春於獄中曾批評鄭畏三刊載於《中央日報》的懺悔錄,林批鄭被認為是站在共匪立場。1960年2月警總簡易庭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林金春感化三年。 1963年出獄後任宜蘭市信用合作社監事及國泰產物保險公司顧問。 1996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9 次董事會決議,林金春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羈押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林金春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讀書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對於報刊所載之鄭畏三懺悔錄,以其共匪立場批評等情,而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電信局報務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17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交付感化三年,交付感化,交付感化,原裁定關於呂華璋、李清增、李榮源、林德星、陳永生、吳長生、王鶴棋、陳來發、劉煌、林金春、黃金煌、江德龍部分撤銷,交付感化三年,原裁定關於呂華璋、李清增、李榮源、林德星、陳永生、吳長生、王鶴棋、陳來發、劉煌、林金春、黃金煌、江德龍部分撤銷,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