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春

林金春(1928-),臺灣宜蘭人。 第一案:依(40)安潔字第31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市電信局報務佐,其等人由陳天助吸收加入讀書會,研讀匪幫黨章、《唯物史觀》、《青年修養》及《新中國雜誌》等。1951年6月5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6月4日刑期結束,7月14日開釋。 第二案:依(48)警審更字第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對於報刊所載鄭畏三懺悔錄批評,謂「鄭一到山地,即看不起同志,忽視了組織對同志的豪毅不屈的實踐鬥爭,說是流氓的結合,不肯向群衆學習」等語。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0年2月2日交付感化。1963年2月1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讀書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對於報刊所載之鄭長三懺悔錄,以其共匪立場批評等情,而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電信局報務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17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更字第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