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天助

  • 陳天助 1929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天助(1929-),臺灣臺中人。 依(40)安潔字第31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市電信局報務佐,其任基隆市電信局報務佐時,與謝錦榮為同事,應謝錦榮之邀,繳交履歷書,參加匪徒組織之讀書會,並與張添丁聯絡,又先後幫助謝錦榮吸收謝日成、林金春加入該讀書會,研讀匪幫黨章、《唯物史觀》、《青年修養》、《新中國雜誌》。1951年5月1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59年5月18日刑滿後移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訓第三總隊強制工作。1960年核准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5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等之自白及他案被告之證詞為據,惟原判決就該「讀書會」之性質及內容未予調查,復無具體證據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市電信局報務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17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年10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