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日成

  • 謝日成 1929年出生 臺灣省 苗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謝日成(1929-1987),臺灣苗栗人。 依(40)安潔字第317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電信局報務佐,陳天助應謝錦榮之邀參加匪徒組織之圖書會,並與臺北市電信局匪諜張添丁連絡,又先後幫助謝錦榮吸收其與林金春加入該圖書會,研讀匪幫黨章、唯物史觀、青年修養及新中國雜誌等。1951年4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4月20日刑期結束,5月2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楊廷椅於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叛亂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市電信局報務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17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本部新生訓導處第二大隊第七中隊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41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無罪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