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廷椅
- 楊廷椅 男 1926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新竹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7751申請補償金、08564增保卷冊。受裁判者楊廷椅(1926-1950),臺灣新竹人。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楊廷椅與陳水木同由廖瑞發介紹參加匪黨組織,受命與丁某、陳炳基、劉沼光五人組織臺灣學生工作委員會,分任學運工作,楊廷椅除與陳水木曾相互領導臺大各院支部及師院一部匪黨人員外,並直接領導師院支部、臺大醫法工三院支部、汐止支部、基隆區之造船廠、電信局、水產公司,及聯絡直接共匪黨員江源茂、葉傳樺等情。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用外予沒收。1950年11月29日執行死刑。07751申請案於2006年4月2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2月3日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8564申請案於2007年4月3日先後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6月9日經第5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楊廷椅共同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楊君偵審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水木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所指調查機關、農村情況等行為,未予詳查敘明,且楊君縱有參加組織、吸收成員、調查機關、農村情況等行為,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楊廷椅(1926-1950),男,新竹市人。1950年因「學生工作委員會李水井等案」被捕,時25歲。 1944年3月畢業於東京的明治學院中學部,曾任職東京工業大學研究室技工。1946年2月返回臺灣,同年考入私立延平學院經濟系就讀,卻因1947年2月「二二八」事件,學校關閉而輟學。此後一直無職。 根據官方資料,1950年5月13日楊廷椅被捕,移送國防部保密局偵訊。偵訊筆錄顯示楊廷椅在1947年5月由廖瑞發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地下組織,領導為廖瑞發,在1947年8月組織學生工作委員會,委員為劉登明、陳炳基、劉沼光、陳水木及楊廷椅五人,而領導歷經廖瑞發、詹世平(即吳克泰, 1925-2004)、徐懋德(1920-2018)等人。在廖瑞發領導時曾發展成員王子英等人;在李某(徐懋德)領導時曾領導法學院支部等工作。偵訊完畢後,再移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等待宣判。 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的聲稱內容,楊廷椅在1947年5月由廖瑞發介紹參加中國共產黨地下組織,8月與陳水木、劉登明、陳炳基、劉沼光等人組織臺灣學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學生工作。領導省立師範學院、臺大醫理各學院及新竹、嘉義、臺中、臺南、高雄等支部,係學生工作委員會之負責人,並將中教支部改隸學委系統,對各大中學校師生從事學運,擴大組織,以達成其非法顛覆政府之目的。因此在1950年9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宣判以「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之名義,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11月29日復行告知更正審判結果如前述名義及刑責,並在同日由憲兵第四團在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2006年4月其子楊百達等人代表家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2月3日經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許進發
楊廷椅(1926-1950),男,新竹市人。1950年因「學生工作委員會李水井等案」被捕,時25歲。 1944年3月畢業於東京的明治學院中學部,曾任職東京工業大學研究室技工。1946年2月返回臺灣,同年考入私立延平學院經濟系就讀,卻因1947年2月「二二八」事件,學校關閉而輟學。此後一直無職。 根據官方資料,1950年5月13日楊廷椅被捕,移送國防部保密局偵訊。偵訊筆錄顯示楊廷椅在1947年5月由廖瑞發介紹加入中國共產黨地下組織,領導為廖瑞發,在1947年8月組織學生工作委員會,委員為劉登明、陳炳基、劉沼光、陳水木及楊廷椅五人,而領導歷經廖瑞發、詹世平(即吳克泰, 1925-2004)、徐懋德(1920-2018)等人。在廖瑞發領導時曾發展成員王子英等人;在李某(徐懋德)領導時曾領導法學院支部等工作。偵訊完畢後,再移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等待宣判。 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的聲稱內容,楊廷椅在1947年5月由廖瑞發介紹參加中國共產黨地下組織,8月與陳水木、劉登明、陳炳基、劉沼光等人組織臺灣學生工作委員會,負責學生工作。領導省立師範學院、臺大醫理各學院及新竹、嘉義、臺中、臺南、高雄等支部,係學生工作委員會之負責人,並將中教支部改隸學委系統,對各大中學校師生從事學運,擴大組織,以達成其非法顛覆政府之目的。因此在1950年9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宣判以「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之名義,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11月29日復行告知更正審判結果如前述名義及刑責,並在同日由憲兵第四團在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 2006年4月其子楊百達等人代表家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7年2月3日經第五屆第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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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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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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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