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傳樺
- 葉傳樺 男 1928年出生 1992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葉傳樺(1928-1992),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師範學院博物系一年級學生,其為共匪黨員,曾與楊廷椅、陳水木連絡,復介紹李森參加匪黨組織,由其領導,並與李水井連絡等情。1950年5月27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5月2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 與謝培元、黃玉坤、王乃信、顏世鴻、陳清度、葉金柱、紀經俊、黃華昌、邱世權、陳金火、陳金河、林慧哲、邱媽寅等14人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同案被告間之供證相符,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且就組織之性質及內容並未再予調查,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師範學院博物系2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