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河

  • 陳金河 1925年出生 臺灣 南投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金河(1925-),臺灣南投人。 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師範學院教育系三年級學生,其受賴裕傳吸收參加匪黨組織,後與黃玉坤、邱世權、陳金火等人受陳水木領導工作。1950年6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6月1日刑期結束。1960年6月4日撥交職訓第三總隊強制工作。1961年7月25日核准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謝培元、黃玉坤、葉傳樺、王乃信、顏世鴻、陳清度、葉金柱、紀經俊、黃華昌、邱世權、陳金火、林慧哲、邱媽寅等14人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同案被告間之供證相符,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且就組織之性質及內容並未再予調查,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師範學院教育系3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刑滿送強制工作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師範學院教育系3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2號
    • 判決主文: 免訴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