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河
- 陳金河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南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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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金河(1925-),臺灣南投人。
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師範學院教育系三年級學生,其受賴裕傳吸收參加匪黨組織,後與黃玉坤、邱世權、陳金火等人受陳水木領導工作。1950年6月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6月1日刑期結束。1960年6月4日撥交職訓第三總隊強制工作。1961年7月25日核准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謝培元、黃玉坤、葉傳樺、王乃信、顏世鴻、陳清度、葉金柱、紀經俊、黃華昌、邱世權、陳金火、林慧哲、邱媽寅等14人參加叛亂組織之依據,僅有同案被告間之供證相符,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且就組織之性質及內容並未再予調查,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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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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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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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