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耀堂

陳耀堂(1929-1964),臺灣彰化人。 依(40)安潔字第13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菸酒公賣局第二酒廠製造科職員,其由盧兆麟介紹閱讀日文資本主義,並吸收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又吸收顏大樹、陳金河等人加入,調查彰化駐軍情報從中傳達。1950年12月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11月30日刑期結束,12月1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在保安處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顏大樹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菸酒公賣局第二酒廠製造科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