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大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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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大樹(1929-1991),男,嘉義人。中央陸軍軍官學校第二十二期砲科畢業。1950年10月因涉嫌「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盧兆麟等案」被羈押,時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警衛營二連少尉排長,年22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 1950年10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軍事審判官王正益、端木棪、周咸慶做成(40)安潔字第1352號判決,認為顏大樹由陳耀堂吸收轉報上級李上甲,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故以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 先於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1953年轉至國防部軍人監獄服刑。服刑期間,因另涉嫌犯檢肅匪諜案,依(46)安訴字第2778號聲請書,被控與其他受刑人有參加非法組織或為共黨宣傳之犯行。嗣後檢察官張齊斌以詹阿輝罪嫌不足,於1956年10月22日以(45)安元字第5030號予以裁決不付軍法審判。惟國防部(46)準護字第255號令指示嚴密續行偵查。軍事檢察官端木棪以(46)安訴字第2778號,認為顏大樹服刑期間,竟將軍監給與閲讀之書籍抄錄「人民民主專政」全文,以其在監思想仍未改,思想意志深受朱毛匪幫毒素之感染,而陷於迷惑錯誤狀態,原判尚未執行完畢,該當《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一項二款事由,聲請應於執行屆滿後予以交付感化。最後,軍事審判官聶開國做成(47)審聲字第一號,裁定交付感化3年。 1959年,顏父曾提出陳情,認為顏大樹刑期將屆滿,已經接受政府不斷地教化,有所悔改,希望將其保釋在外服勞役,但被認為於法不合。顏大樹於1960年自國防部軍人監獄移送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接受感化,1963年開釋。 2000年12月12日其子顏才鈞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29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在監執行徒刑期間,抄錄「人民民主專政」全文,而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保安處分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本部警衛營二連少尉排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聲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