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大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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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大樹 1929年出生 1991年卒 臺灣 嘉義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顏大樹(1929-1991),臺灣嘉義人。 第一案:依(40)安潔字第135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警衛營二連少尉排長,其由陳耀堂吸收轉報上級李上甲,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950年10月2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第二案:依(47)審聲字第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執行徒刑期間,在臺灣軍人監獄給與閱讀之書籍中,抄錄「人民民主專政」全文。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1960年10月20日刑期結束。1960年11月11日交付感化。1963年11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在監執行徒刑期間,抄錄「人民民主專政」全文,而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本部警衛營二連少尉排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聲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