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兆麟
- 盧兆麟 女 1912年出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盧兆麟,1912年生,女,湖南衡陽人,高中肄業,原名段徽雲,1934年與段澐結婚,兩人婚後無子,由段澐長兄段清將其子段濟安過繼門下作為養子。1953年2月26日因「陸軍段澐等案」被捕,時41歲。
由於段徽楷、謝小球在保密局羈押訊問時,供出曾向段澐及其妻盧兆麟談及在衡陽與中共接觸情形,及段澐向渠等查詢與中共關係詳情時,盧兆麟均在旁聽。據此,1953年1月31日參謀總長周至柔簽呈蔣介石,擬拘訊盧兆麟,並對段澐財產先予查封,2月7日蔣批如擬。
1953年2月26日保密局派員會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在段澐寓所搜獲美鈔6萬7千元,黃金389.5臺兩。又於段復寓所搜獲黃金209臺兩,以上財物經盧兆麟清點後查封。不動產部分,段復在臺北縣新店鎮房屋1幢、家具8件,由保密局保管住用;段澐在臺北市松江路之宅屬公產,內家具9件暫由段澐家屬保管。
軍事檢察官起訴書指控盧兆麟明知段徽楷為匪諜而不檢舉,且對段徽楷妻姚師真來信提及「賀表妹夫係戴石渠」之信件,亦曾過目,涉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盧兆麟稱謝小球為姑爺,段徽楷為堂兄,彼此均為親戚。
依國防部(42)年度廉度字第65號判決書所載,盧兆麟均堅稱確不知情,雖據謝小球供稱將段徽楷與中共接觸情形告知段澐時,盧兆麟亦在身旁,但當時段徽楷甫抵臺灣,對其身分尚未坦直承認,且其策動對象係在段澐,為隱蔽身分起見,自應儘量避免他人知情,並無告知盧兆麟之必要。判決認為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自難僅憑盧兆麟與段澐具有配偶關係,即推定其亦屬知情,令負刑責。因此1953年9月14日國防部軍法合議庭,判決盧兆麟無罪。1954年2月1日盧兆麟由朋友李玉林、嫂弟段昇具保領回。其被拘押11月3日
1954年7月17日參謀總長桂永清在簽呈蔣介石有關段澐、段復之沒收財產擬處辦法時,國防部依法計算呈附段澐家屬生活費計算書,包括母陳素儀、岳母李國英、妻盧兆麟、嫂梁愷、侄段濟安(已成年不留生活費)、段建安等人。8月11日蔣介石批示:「家屬生活費不必留。」總統府第二局余樹芬簽呈秘書長張羣,指依法叛亂案被沒收財產應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原批似於法未合,建議於留字之上添一「多」字,以期與法相合。此議獲張羣同意,改為「家屬生活費不必多留」,函復國防部辦理。
1954年9月盧兆麟因家庭遭受慘變,家產多被沒收,導致闔家生計全賴典貸維持,家屬醫藥無貲,她身體羸弱,「沿門托缽,饍粥難為」,而幼侄須入學讀書,告貸無門,故請求儘速核發眷養費用。9月30日,盧兆麟自軍法局領得家屬生活費18,000元,折發黃金21兩437厘,另代領發給段澐母陳素儀之9,960元,折發黃金11兩862厘。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由於段徽楷、謝小球在保密局羈押訊問時,供出曾向段澐及其妻盧兆麟談及在衡陽與中共接觸情形,及段澐向渠等查詢與中共關係詳情時,盧兆麟均在旁聽。據此,1953年1月31日參謀總長周至柔簽呈蔣介石,擬拘訊盧兆麟,並對段澐財產先予查封,2月7日蔣批如擬。
1953年2月26日保密局派員會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在段澐寓所搜獲美鈔6萬7千元,黃金389.5臺兩。又於段復寓所搜獲黃金209臺兩,以上財物經盧兆麟清點後查封。不動產部分,段復在臺北縣新店鎮房屋1幢、家具8件,由保密局保管住用;段澐在臺北市松江路之宅屬公產,內家具9件暫由段澐家屬保管。
軍事檢察官起訴書指控盧兆麟明知段徽楷為匪諜而不檢舉,且對段徽楷妻姚師真來信提及「賀表妹夫係戴石渠」之信件,亦曾過目,涉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盧兆麟稱謝小球為姑爺,段徽楷為堂兄,彼此均為親戚。
依國防部(42)年度廉度字第65號判決書所載,盧兆麟均堅稱確不知情,雖據謝小球供稱將段徽楷與中共接觸情形告知段澐時,盧兆麟亦在身旁,但當時段徽楷甫抵臺灣,對其身分尚未坦直承認,且其策動對象係在段澐,為隱蔽身分起見,自應儘量避免他人知情,並無告知盧兆麟之必要。判決認為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自難僅憑盧兆麟與段澐具有配偶關係,即推定其亦屬知情,令負刑責。因此1953年9月14日國防部軍法合議庭,判決盧兆麟無罪。1954年2月1日盧兆麟由朋友李玉林、嫂弟段昇具保領回。其被拘押11月3日
1954年7月17日參謀總長桂永清在簽呈蔣介石有關段澐、段復之沒收財產擬處辦法時,國防部依法計算呈附段澐家屬生活費計算書,包括母陳素儀、岳母李國英、妻盧兆麟、嫂梁愷、侄段濟安(已成年不留生活費)、段建安等人。8月11日蔣介石批示:「家屬生活費不必留。」總統府第二局余樹芬簽呈秘書長張羣,指依法叛亂案被沒收財產應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原批似於法未合,建議於留字之上添一「多」字,以期與法相合。此議獲張羣同意,改為「家屬生活費不必多留」,函復國防部辦理。
1954年9月盧兆麟因家庭遭受慘變,家產多被沒收,導致闔家生計全賴典貸維持,家屬醫藥無貲,她身體羸弱,「沿門托缽,饍粥難為」,而幼侄須入學讀書,告貸無門,故請求儘速核發眷養費用。9月30日,盧兆麟自軍法局領得家屬生活費18,000元,折發黃金21兩437厘,另代領發給段澐母陳素儀之9,960元,折發黃金11兩862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