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徽楷
- 段徽楷 男 1905年出生 1954年卒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段儀森(1905-1954),別號徽楷,以字行,男,湖南衡陽人,湖南道南中學畢業、湖南陸軍講武學堂步科三期肄業、湖南警察傳習所畢業,後入軍政部軍械人員訓練班第一期受訓。1952年8月因「陸軍段澐等案」被捕,時47歲。妻姚師真,段澐為其堂兄。
段徽楷對武器彈藥性能及保管方法有相當經驗,曾任軍事委員會總務廳科員、軍政部軍械司科員、第三兵站總監部科長、後方勤務部軍械處兼科長等職,主辦各戰區械彈補給調度事宜。
1949年自廣州撤退來臺後,任聯勤總部兵工署外勤司上校副司長,全家住在段澐家。後因與上司鬧意見,降為科長,憤而辭職。來臺不到一年,於1949年10月攜眷同前第八十七軍參謀長、同為湖南衡陽人的汪祥吉,搭乘空軍總部軍機飛返湖南。
依國防部42年度廉度字第六十五號判決所載,段澐因見大陸各地相繼棄守,意志動搖,遂囑堂兄段徽楷攜眷返湖南原籍。1950年3月,段徽楷前往長沙與湖南統一戰線部長劉道衡、戴石渠商談,後在戴石渠陪同下前往天津,與解放軍軍委會幹部關克、吳若冰洽談策反對象,密囑段徽楷來臺策動段澐、段復「陣前起義」。1950年12月段徽楷偕戴石渠至港,函囑第八十七軍上尉附員段萬鈞,以養父子關係為其申請入臺,並由第八十七軍衛生營營長林生英、醫官王輝樞二人保證。1951年3月段徽楷與謝小球同輪來臺,妻兒留居衡陽,住在段澐家中。段徽楷將段澐化名為「潤甫兄」,段復化名為「潤甫弟」,並稱段澐、段復均已允諾「附匪」,原擬函告戴石渠,惟因郵電檢查,遲未寄發。段徽楷乃與妻姚師真暗通信件,以「石哥」、「賀表妹夫」為戴石渠之代名,間接保持聯繫,且其往來信件段澐、段復、盧兆麟均曾閱及。1952年6月,段澐發現遭保密局注意監視後,密與段復商議,商定段徽楷向保密局投案自首,並囑段徽楷捏稱到臺一年餘從未洩漏身分,以卸段澐、段復包庇之責。
1952年6月23日,段徽楷在段政、段澐及張揚明的要求下,向保密局自首時,並無立刻遭到扣押,而是每2-3日至該局談話一次,但保密局認為段徽楷避重就輕,自首不誠,1953年8月5日在一次招往談話時扣留。
判決書認定段徽楷係偽自首,指控其甘心「附匪」,乃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外沒收。1954年1月30日與段澐、段復、謝小球等人,由憲兵第八團綁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執行前段澐、段復、謝小球當場留有遺囑,但段徽楷無留下遺言或遺囑。行刑後屍體無人領回,由臺北市衛生院轉飭極樂殯儀館收埋,葬於今臺北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墓區,立碑日期為「民國四十三年二月二日」。1957年2月段萬鈞、段濟安向國防部軍法處呈請,獲准領回屍體。
段儀森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及促轉會撤銷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段徽楷對武器彈藥性能及保管方法有相當經驗,曾任軍事委員會總務廳科員、軍政部軍械司科員、第三兵站總監部科長、後方勤務部軍械處兼科長等職,主辦各戰區械彈補給調度事宜。
1949年自廣州撤退來臺後,任聯勤總部兵工署外勤司上校副司長,全家住在段澐家。後因與上司鬧意見,降為科長,憤而辭職。來臺不到一年,於1949年10月攜眷同前第八十七軍參謀長、同為湖南衡陽人的汪祥吉,搭乘空軍總部軍機飛返湖南。
依國防部42年度廉度字第六十五號判決所載,段澐因見大陸各地相繼棄守,意志動搖,遂囑堂兄段徽楷攜眷返湖南原籍。1950年3月,段徽楷前往長沙與湖南統一戰線部長劉道衡、戴石渠商談,後在戴石渠陪同下前往天津,與解放軍軍委會幹部關克、吳若冰洽談策反對象,密囑段徽楷來臺策動段澐、段復「陣前起義」。1950年12月段徽楷偕戴石渠至港,函囑第八十七軍上尉附員段萬鈞,以養父子關係為其申請入臺,並由第八十七軍衛生營營長林生英、醫官王輝樞二人保證。1951年3月段徽楷與謝小球同輪來臺,妻兒留居衡陽,住在段澐家中。段徽楷將段澐化名為「潤甫兄」,段復化名為「潤甫弟」,並稱段澐、段復均已允諾「附匪」,原擬函告戴石渠,惟因郵電檢查,遲未寄發。段徽楷乃與妻姚師真暗通信件,以「石哥」、「賀表妹夫」為戴石渠之代名,間接保持聯繫,且其往來信件段澐、段復、盧兆麟均曾閱及。1952年6月,段澐發現遭保密局注意監視後,密與段復商議,商定段徽楷向保密局投案自首,並囑段徽楷捏稱到臺一年餘從未洩漏身分,以卸段澐、段復包庇之責。
1952年6月23日,段徽楷在段政、段澐及張揚明的要求下,向保密局自首時,並無立刻遭到扣押,而是每2-3日至該局談話一次,但保密局認為段徽楷避重就輕,自首不誠,1953年8月5日在一次招往談話時扣留。
判決書認定段徽楷係偽自首,指控其甘心「附匪」,乃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外沒收。1954年1月30日與段澐、段復、謝小球等人,由憲兵第八團綁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執行前段澐、段復、謝小球當場留有遺囑,但段徽楷無留下遺言或遺囑。行刑後屍體無人領回,由臺北市衛生院轉飭極樂殯儀館收埋,葬於今臺北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墓區,立碑日期為「民國四十三年二月二日」。1957年2月段萬鈞、段濟安向國防部軍法處呈請,獲准領回屍體。
段儀森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及促轉會撤銷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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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