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復
- 段復 男 1900年出生 1954年卒 湖南 衡陽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段復(1900-1954),別號琴僧,男,湖南衡陽人,長沙藝群美術專校畢業、中央軍校經理科第六期肄業、中央軍校軍官研究班憲兵科畢業、中央特警訓練班第二期畢業,任交通部設計委員會專門委員,妻段梁愷。1952年8月9日因「陸軍段澐等案」被捕,時52歲。
段復世居衡陽,出身仕宦之家,祖父段履雲為前清江西督糧道,父親段長榮為瀏陽縣長,家境寬裕,段澐為其三弟。來臺前參加軍統局行將20餘年,曾任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督察少將高參、平津路警務副處長、武漢區鐵路局專門委員等職。
1949年6月間,段復將母親及妻兒接來臺灣,代申請入境機關為國防部保密局,入境保證人為局長毛人鳳。來臺後,一度3年間無工作,賴弟段澐及朋友接濟,經濟困難。段復自謂不好交遊,作畫可謂唯一娛樂,對畫蝴蝶尤有心得,曾於長沙出版《瀟湘書畫集》。
1952年8月9日遭國防部保密局扣押,且刑訊成疾,1953年2月26日國防部軍法局會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在段復寓所查封黃金209臺兩。1953年3月保密局偵查終結,將段復等解送國防部軍法局審辦。
依國防部42年度廉度字第六十五號判決所載,1951年3月段徽楷、謝小球由港來臺後,同年7月即將「附匪」經過告知段澐、段復,段復供認兩人向其說過此事,且曾將謝小球留居家中。延至1952年6月,因行動被監視,乃與三弟段澐偽令段徽楷向保密局辦理自首。審判官認為,雖不能證明段復有顛覆政府之犯行,但有包庇叛徒之故意。
段復表示,與段徽楷、謝小球均係親屬,暫時收留在家係為解決其來臺後生活問題,為人情之常。後來因察覺段徽楷有異,經過盤問始吐露係受中共逼迫來臺。後曾促段徽楷儘速自首,但段徽楷以擔心家眷不測,遲未自首。因擔心段徽楷有意敷衍,乃將段徽楷之事告知段澐,段澐聞知此事後,當即與段復、前保密局南京站站長張揚明同赴保密局局長毛人鳳宅,擬當面報告。因此段復認為自己係主動檢舉段徽楷,「自覺有功」。對於被控包庇叛徒,「甚為駭異」。並稱本案係在無第三人知情下自行檢舉,何能成立包庇罪責。
然經1953年4月2日起訴,9月14日國防部軍法合議庭判決,1954年1月26日蔣介石核定,仍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七款,共同包庇叛徒之罪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外沒收。1954年1月30日由憲兵第八團綁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執行前留有遺書,對母親極為過意不去,遺書稱:「母親實太痛苦,流落臺灣。我們一家如此下場。可痛。奈何奈何。」「事已如此,願母親、妻子不要悲慮」,囑兒段建安「你要記得我之冤屈」。
1954年5月起段復之妻段梁愷,以段復毫無積蓄,生活困苦,且無住所,又無食糧,生活已至絕境,屢向軍法局請准發給少數生活費,以維生活。9月30日自軍法局領得家屬生活費40,200元,折合黃金47兩875厘;其子段建安領得5,250元,折合黃金6兩253厘。
段復之子段建安於1999年5月3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5年2月5日經第四屆第二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段復與段澐共同包庇叛徒段徽楷、謝小球,係以共同被告段、謝2人之自白為據,惟段君否認有共同包庇叛補償徒之情事,且原判決對於段君如何共同包庇叛徒等情,並未予詳查敘明,理由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原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段復世居衡陽,出身仕宦之家,祖父段履雲為前清江西督糧道,父親段長榮為瀏陽縣長,家境寬裕,段澐為其三弟。來臺前參加軍統局行將20餘年,曾任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督察少將高參、平津路警務副處長、武漢區鐵路局專門委員等職。
1949年6月間,段復將母親及妻兒接來臺灣,代申請入境機關為國防部保密局,入境保證人為局長毛人鳳。來臺後,一度3年間無工作,賴弟段澐及朋友接濟,經濟困難。段復自謂不好交遊,作畫可謂唯一娛樂,對畫蝴蝶尤有心得,曾於長沙出版《瀟湘書畫集》。
1952年8月9日遭國防部保密局扣押,且刑訊成疾,1953年2月26日國防部軍法局會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在段復寓所查封黃金209臺兩。1953年3月保密局偵查終結,將段復等解送國防部軍法局審辦。
依國防部42年度廉度字第六十五號判決所載,1951年3月段徽楷、謝小球由港來臺後,同年7月即將「附匪」經過告知段澐、段復,段復供認兩人向其說過此事,且曾將謝小球留居家中。延至1952年6月,因行動被監視,乃與三弟段澐偽令段徽楷向保密局辦理自首。審判官認為,雖不能證明段復有顛覆政府之犯行,但有包庇叛徒之故意。
段復表示,與段徽楷、謝小球均係親屬,暫時收留在家係為解決其來臺後生活問題,為人情之常。後來因察覺段徽楷有異,經過盤問始吐露係受中共逼迫來臺。後曾促段徽楷儘速自首,但段徽楷以擔心家眷不測,遲未自首。因擔心段徽楷有意敷衍,乃將段徽楷之事告知段澐,段澐聞知此事後,當即與段復、前保密局南京站站長張揚明同赴保密局局長毛人鳳宅,擬當面報告。因此段復認為自己係主動檢舉段徽楷,「自覺有功」。對於被控包庇叛徒,「甚為駭異」。並稱本案係在無第三人知情下自行檢舉,何能成立包庇罪責。
然經1953年4月2日起訴,9月14日國防部軍法合議庭判決,1954年1月26日蔣介石核定,仍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七款,共同包庇叛徒之罪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外沒收。1954年1月30日由憲兵第八團綁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執行前留有遺書,對母親極為過意不去,遺書稱:「母親實太痛苦,流落臺灣。我們一家如此下場。可痛。奈何奈何。」「事已如此,願母親、妻子不要悲慮」,囑兒段建安「你要記得我之冤屈」。
1954年5月起段復之妻段梁愷,以段復毫無積蓄,生活困苦,且無住所,又無食糧,生活已至絕境,屢向軍法局請准發給少數生活費,以維生活。9月30日自軍法局領得家屬生活費40,200元,折合黃金47兩875厘;其子段建安領得5,250元,折合黃金6兩253厘。
段復之子段建安於1999年5月3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5年2月5日經第四屆第二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段復與段澐共同包庇叛徒段徽楷、謝小球,係以共同被告段、謝2人之自白為據,惟段君否認有共同包庇叛補償徒之情事,且原判決對於段君如何共同包庇叛徒等情,並未予詳查敘明,理由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原判決。
-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交通部專門委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