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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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復(1900-1954),湖南衡陽人。 依(42)廉度字第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交通部專門委員,其為段澐之兄,曾受匪囑為匪蒐集情報,又匪密令段徽楷來臺策動段澐陣前起義,其時謝小球亦受謝晉之派來臺策動段澐,遂函請段澐設法入境,段徽楷、謝小球來臺後,先後匿居其與段澐家中,並將為匪任務告知,並由段徽楷以其與段澐均以允諾附匪之事,函告戴匪石渠,惟因郵電檢查,延未寄發。而後段澐發覺已被注意監視,乃與其商議,囑令段徽楷偽向保密局投案自首,仍將其與段澐、謝小球等之叛亂罪行,予以隱瞞,繼續為匪工作。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共同包庇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用外沒收。1954年1月3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2月經第4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2月經第5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段澐共同包庇叛徒段徽楷、謝小球,係以共同被告段徽楷、謝小球等2人之自白為據。惟其否認有共同包庇叛補償徒之情事,且原判決對於其如何共同包庇叛徒等情,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交通部專門委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