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澐
- 段澐 男 1907年出生 1954年卒 湖南 衡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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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段澐(1907-1954),字湘泉,男,湖南衡陽人,中央軍校第五期經理科畢業,任臺灣防衛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1952年8月9日因「陸軍段澐等案」被捕,時46歲。
段澐世居衡陽,出身仕宦之家,父親段長榮為瀏陽縣長。軍校畢業後,歷任營團旅長及參謀長、政訓處長。1944年起任陸軍第三十七軍第九十五師少將師長、第六十二軍第九十五師師長、整編獨立第九十五旅旅長、獨立第九十五師師長、青年軍陸軍整編第二○八師師長等職。1947年晉升青年軍陸軍第八十七軍中將軍長,防守北平門頭溝、長辛店、南口等地,作戰勇敢,有「華北趙子龍」之譽。
1945年中國對日抗戰勝利後,隨第六十二軍來臺接收,所部第九十五師先是駐紮臺南、高雄,後改調臺東、花蓮港、宜蘭、蘇澳東部地區警備工作。1946年秋,第六十二軍調回華北投入國共內戰,段澐率第九十五師攻克華北固安、勝芳,著有戰功。1947年11月段澐接青年軍第二○八師師長,負責北平外圍警戒。1948年9月調升由第二○八師擴編的第八十七軍軍長,移防唐山,與解放軍林彪、聶榮臻部隊作戰,在塘沽苦戰失利後,是華北剿總所屬國軍中唯一成功率部突圍,轉進上海的部隊,後轉嘉興、駐寧波,任奉化防務兼浙東二十七縣剿匪指揮官,曾與下野後的蔣介石時商討浙東、定海防務,期間並曾肅清四明山共黨,制壓青年救國軍叛亂,確保蔣氏安全。1949年後5月上海失利,移防舟山後,因不得志於浙江省主席周碞,6月透過張季渠囑轄下第二二一師師長王永樹帶信前往廣州給代總統李宗仁,以傷亡亟待整補,糧食、燃料補給俱難,希將部隊調往廣州整補,王永樹將信呈給下野的蔣介石。1949年8月調陸軍訓練司令部副司令,1950年4月臺灣防衛總司令部成立,即任副總司令,總司令孫立人。
1952年8月9日蔣介石手令國防部保密局將段澐等扣押,1952年8月13日手令參謀總長周至柔,以段澐「偽造文書,情節重大,著即撤職查辦」,8月16日免職令生效。1953年3月保密局偵查終結,將段澐等15名解送國防部軍法局。1953年2月,段澐的財產已由參謀總長周至柔簽呈蔣介石先予查封,計美鈔6萬7千元,黃金398.5兩。1953年9月14日國防部軍法合議庭判決,1954年1月26日蔣介石核定判決。
依國防部42年度廉度字第六十五號判決所載,段澐被指侵占軍用品及包庇叛徒兩罪。就侵占軍用品,判決書稱段澐於1949年5月間,在任第八十七軍軍長、駐防浙東時,以招募新兵為名,擅將該軍步槍、輕機槍、衝鋒槍等約800餘支,派人暗行運至湖南衡陽,交其四弟段政在湘另行成立部隊,擴展私人勢力,段政後於1949年10月率部投共。
就包庇匪徒事,判決書稱段澐於1949年夏離職來臺,見大陸各地相繼棄守,意志動搖,囑堂兄段徽楷攜眷返回湖南原籍。嗣共軍進入湖南,段徽楷與謝小球啣中共方面戴石渠、劉道衡、關克、吳若冰等密命來臺,策動段澐及段澐二哥段復「陣前起義」。段澐並曾囑段萬鈞以養父子關係,為段徽楷申請入臺。謝小球亦適受中共幹部謝晉派遣來臺,亦由段澐囑陳瑩轉請謝自雄,偽以父子名義,為謝小球申請入臺。此即前述蔣介石以偽造文書將段澐撤職查辦之由。
1951年3月,段徽楷、謝小球相偕自香港入臺後,先後分別留居段澐、段復家中。判決書稱1951年7月段徽楷、謝小球即將此行任務告知段澐,並由段徽楷函告戴石渠,段澐、段復允諾「附匪」。段徽楷並與留在大陸的妻子姚師真暗通函件,藉與中共方面保持聯繫。1952年春,段澐自臺北市臨沂街遷居松江路時,發覺已受保密局監視,同年6月24日密與段復相議,囑令段徽楷向保密局投案自首,仍替謝小球掩飾,續予庇護。判決認定段澐雖不能證明有顛覆政府之犯行,但其意志動搖,實有包庇叛徒之故意。
段澐否認有侵占軍用品、意志動搖及包庇匪諜情事,所謂供承不諱係保密局以刑訊方式所得,強令簽字。至於指控他提供槍枝給段政成立之部隊為新七軍第二師,非其所屬第八十七軍,該師係奉白崇禧命令成立,如何是其個人「政治資本」。所謂批給槍枝之事,係以傳聞歸罪,並無批撥發條等證據。復稱1949年段徽楷與前第八十七軍參謀長汪祥吉攜眷設法搭軍機自臺返湘時,曾再三挽留段徽楷,終未首肯。從此後雙方消息隔絕,從未聯絡。1950年冬段徽楷由衡陽抵香港,函電交馳,囑代辦入臺證,亦予拒絕,非其具保,也無轉囑代辦情事,更無所謂其授意之事。
1952年6月22日,段澐由段復得知段徽楷來臺負有策反任務後,一方面責問段徽楷,並將此事告知保密局人員張揚明。後偕張揚明、段復至保密局毛人鳳局長公館,未遇,但留名片略陳來意。段澐因有南下視察部隊行程離開臺北,仍十分關心段徽楷自首事,6月23日確認段徽楷已向保密局自首。對謝小球部分,段澐亦稱從未事前聽聞謝小球受中共方面謝晉之命來臺從事匪諜活動。儘管段澐、段復表示係主動要求段徽楷向保密局自首,保密局則認為段澐兄弟係在東窗事發後,方令段徽楷偽向該局投案自首。
段澐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共同包庇叛徒之罪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復依《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侵占軍用品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合併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外沒收。侵占之步槍、輕機槍、衝鋒槍等約800餘支追繳,無法追繳時,追徵其價額。1954年1月30日由憲兵第八團綁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執行前,留有給母陳素儀、妻盧兆麟(原名段徽雲)及兒段繼安的遺書,信中除要家人保重,囑妻子「不要氣了」,火化後骨灰帶回大陸家,並強調「我是冤枉死了」,遺書最後寫下「中華民國早日反攻」。時任保密局偵防組組長的谷正文稱,本案是特務機關一心想擴大案情,才將段澐、段復兩人一起捲入。2012年12月11日段澐遺書返還家屬。
2000年5月9日直系親屬段有芳、段有慧、段有昌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5年5月7日經第四屆第五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原判決認定段澐包庇段徽楷、謝小球,係以共同被告段復、段徽楷、謝小球三人之自白為據,惟段、謝二人是否為受匪方派遣之叛徒,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確有實據。然依據卷内資料顯示,段徽楷係主動辦理自首,則段君對於段徽楷、謝小球具有匪諜身分來臺策動其叛亂,仍有知情不報之事實,故應酌減基數。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段澐世居衡陽,出身仕宦之家,父親段長榮為瀏陽縣長。軍校畢業後,歷任營團旅長及參謀長、政訓處長。1944年起任陸軍第三十七軍第九十五師少將師長、第六十二軍第九十五師師長、整編獨立第九十五旅旅長、獨立第九十五師師長、青年軍陸軍整編第二○八師師長等職。1947年晉升青年軍陸軍第八十七軍中將軍長,防守北平門頭溝、長辛店、南口等地,作戰勇敢,有「華北趙子龍」之譽。
1945年中國對日抗戰勝利後,隨第六十二軍來臺接收,所部第九十五師先是駐紮臺南、高雄,後改調臺東、花蓮港、宜蘭、蘇澳東部地區警備工作。1946年秋,第六十二軍調回華北投入國共內戰,段澐率第九十五師攻克華北固安、勝芳,著有戰功。1947年11月段澐接青年軍第二○八師師長,負責北平外圍警戒。1948年9月調升由第二○八師擴編的第八十七軍軍長,移防唐山,與解放軍林彪、聶榮臻部隊作戰,在塘沽苦戰失利後,是華北剿總所屬國軍中唯一成功率部突圍,轉進上海的部隊,後轉嘉興、駐寧波,任奉化防務兼浙東二十七縣剿匪指揮官,曾與下野後的蔣介石時商討浙東、定海防務,期間並曾肅清四明山共黨,制壓青年救國軍叛亂,確保蔣氏安全。1949年後5月上海失利,移防舟山後,因不得志於浙江省主席周碞,6月透過張季渠囑轄下第二二一師師長王永樹帶信前往廣州給代總統李宗仁,以傷亡亟待整補,糧食、燃料補給俱難,希將部隊調往廣州整補,王永樹將信呈給下野的蔣介石。1949年8月調陸軍訓練司令部副司令,1950年4月臺灣防衛總司令部成立,即任副總司令,總司令孫立人。
1952年8月9日蔣介石手令國防部保密局將段澐等扣押,1952年8月13日手令參謀總長周至柔,以段澐「偽造文書,情節重大,著即撤職查辦」,8月16日免職令生效。1953年3月保密局偵查終結,將段澐等15名解送國防部軍法局。1953年2月,段澐的財產已由參謀總長周至柔簽呈蔣介石先予查封,計美鈔6萬7千元,黃金398.5兩。1953年9月14日國防部軍法合議庭判決,1954年1月26日蔣介石核定判決。
依國防部42年度廉度字第六十五號判決所載,段澐被指侵占軍用品及包庇叛徒兩罪。就侵占軍用品,判決書稱段澐於1949年5月間,在任第八十七軍軍長、駐防浙東時,以招募新兵為名,擅將該軍步槍、輕機槍、衝鋒槍等約800餘支,派人暗行運至湖南衡陽,交其四弟段政在湘另行成立部隊,擴展私人勢力,段政後於1949年10月率部投共。
就包庇匪徒事,判決書稱段澐於1949年夏離職來臺,見大陸各地相繼棄守,意志動搖,囑堂兄段徽楷攜眷返回湖南原籍。嗣共軍進入湖南,段徽楷與謝小球啣中共方面戴石渠、劉道衡、關克、吳若冰等密命來臺,策動段澐及段澐二哥段復「陣前起義」。段澐並曾囑段萬鈞以養父子關係,為段徽楷申請入臺。謝小球亦適受中共幹部謝晉派遣來臺,亦由段澐囑陳瑩轉請謝自雄,偽以父子名義,為謝小球申請入臺。此即前述蔣介石以偽造文書將段澐撤職查辦之由。
1951年3月,段徽楷、謝小球相偕自香港入臺後,先後分別留居段澐、段復家中。判決書稱1951年7月段徽楷、謝小球即將此行任務告知段澐,並由段徽楷函告戴石渠,段澐、段復允諾「附匪」。段徽楷並與留在大陸的妻子姚師真暗通函件,藉與中共方面保持聯繫。1952年春,段澐自臺北市臨沂街遷居松江路時,發覺已受保密局監視,同年6月24日密與段復相議,囑令段徽楷向保密局投案自首,仍替謝小球掩飾,續予庇護。判決認定段澐雖不能證明有顛覆政府之犯行,但其意志動搖,實有包庇叛徒之故意。
段澐否認有侵占軍用品、意志動搖及包庇匪諜情事,所謂供承不諱係保密局以刑訊方式所得,強令簽字。至於指控他提供槍枝給段政成立之部隊為新七軍第二師,非其所屬第八十七軍,該師係奉白崇禧命令成立,如何是其個人「政治資本」。所謂批給槍枝之事,係以傳聞歸罪,並無批撥發條等證據。復稱1949年段徽楷與前第八十七軍參謀長汪祥吉攜眷設法搭軍機自臺返湘時,曾再三挽留段徽楷,終未首肯。從此後雙方消息隔絕,從未聯絡。1950年冬段徽楷由衡陽抵香港,函電交馳,囑代辦入臺證,亦予拒絕,非其具保,也無轉囑代辦情事,更無所謂其授意之事。
1952年6月22日,段澐由段復得知段徽楷來臺負有策反任務後,一方面責問段徽楷,並將此事告知保密局人員張揚明。後偕張揚明、段復至保密局毛人鳳局長公館,未遇,但留名片略陳來意。段澐因有南下視察部隊行程離開臺北,仍十分關心段徽楷自首事,6月23日確認段徽楷已向保密局自首。對謝小球部分,段澐亦稱從未事前聽聞謝小球受中共方面謝晉之命來臺從事匪諜活動。儘管段澐、段復表示係主動要求段徽楷向保密局自首,保密局則認為段澐兄弟係在東窗事發後,方令段徽楷偽向該局投案自首。
段澐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共同包庇叛徒之罪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復依《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侵占軍用品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合併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外沒收。侵占之步槍、輕機槍、衝鋒槍等約800餘支追繳,無法追繳時,追徵其價額。1954年1月30日由憲兵第八團綁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執行前,留有給母陳素儀、妻盧兆麟(原名段徽雲)及兒段繼安的遺書,信中除要家人保重,囑妻子「不要氣了」,火化後骨灰帶回大陸家,並強調「我是冤枉死了」,遺書最後寫下「中華民國早日反攻」。時任保密局偵防組組長的谷正文稱,本案是特務機關一心想擴大案情,才將段澐、段復兩人一起捲入。2012年12月11日段澐遺書返還家屬。
2000年5月9日直系親屬段有芳、段有慧、段有昌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5年5月7日經第四屆第五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原判決認定段澐包庇段徽楷、謝小球,係以共同被告段復、段徽楷、謝小球三人之自白為據,惟段、謝二人是否為受匪方派遣之叛徒,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確有實據。然依據卷内資料顯示,段徽楷係主動辦理自首,則段君對於段徽楷、謝小球具有匪諜身分來臺策動其叛亂,仍有知情不報之事實,故應酌減基數。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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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防衛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包庇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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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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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