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世惠
- 姚世惠 1911年出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姚世惠(1911-1978),字炎煦,男,安徽霍山人,中央軍校洛陽分校第四期步科結業,任國防部中校附員,調行政院服務,1952年9月13日因保密局偵辦段澐案引發之李郁文案而被捕,時43歲。
姚世惠家原在霍山城廂堪稱首富,1930年因中共陷城,全家逃往安慶,家道中落,廁身軍旅。歷任陸軍獨立第四十旅少尉副官、特務排排長,第九十五師副官、排長、連長、副營長、團附、營長等職,先後隸屬豫皖綏靖公署、第九十二軍、第三十七軍、第六十二軍所轄,其中第六十二軍戰後來臺曾經駐防臺南一帶,軍長為黃濤。1946年7月因所屬第八連連長盜賣軍糧被連累撤職,在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管束3個月。其後奉派警總副官處任少校副官、總務處科員、東南軍政長官公署總務處科員等職,1949年5月調任國防部中校附員,並調往行政院秘書處第七組,以諮議名義辦交際業務。1961年派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歷任秘書、科長、副組長、組長等職。
姚世惠與李郁文原在第九十五師有過同事關係,先後同在該師服務7年之久。1949年7-8月間李郁文由舟山送眷來臺分娩,住在姚世惠家。時已投共的張伯權在第九十五師當團長時,姚為營長,彼此認識,姚稱與張伯權互有書信往來。起訴書指姚世惠與李郁文同應中共方面張伯權之邀,後由李郁文前往香港與張見面,出境申請書係姚代為辦理。姚世惠雖未同行,但張伯權、廖運澤均透過李郁文帶信給他,同時也為李郁文帶路遞信。後姚世惠將李郁文赴港及為張伯權帶信事,面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起先保安司令部函復保密局表示姚世惠所述各節並無事實,軍事檢察官乃認為姚世惠所辯不足採,認定姚世惠與李郁文為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以《懲治叛亂條例》的「二條一」起訴。
據姚世惠稱,其在李郁文返臺後4-5天已感到悔悟,乃瞞著李郁文,到保安司令部保安處長林秀欒家,報告李郁文替張伯權帶信之事,認為恐有作用,請林注意,並將張伯權、詹抑強、姜浩奇、周紹福、張肇安等關係撰成報告,呈送林秀欒。
依國防部(42)年度廉度字第六十五號判決書所載,姚世惠與李郁文同為張伯權所邀,後由李郁文前往香港探視底蘊,為張伯權帶遞函件。但姚世惠於李郁文返臺後,恐我軍將領受到影響,乃將李郁文赴港經過及與張伯權有關之將領姓名、經歷列單,面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長林秀欒,請其注意防範,業經林秀欒證明屬實,並有原名單附卷可憑,故認其無投共企圖及非法行動,要難以曾經張伯權片面邀約,入人於罪。1953年9月14日國防部軍法合議庭判決無罪。
姚世惠於1952年9月13日被捕,遭拘押1年。姚世惠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姚世惠家原在霍山城廂堪稱首富,1930年因中共陷城,全家逃往安慶,家道中落,廁身軍旅。歷任陸軍獨立第四十旅少尉副官、特務排排長,第九十五師副官、排長、連長、副營長、團附、營長等職,先後隸屬豫皖綏靖公署、第九十二軍、第三十七軍、第六十二軍所轄,其中第六十二軍戰後來臺曾經駐防臺南一帶,軍長為黃濤。1946年7月因所屬第八連連長盜賣軍糧被連累撤職,在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管束3個月。其後奉派警總副官處任少校副官、總務處科員、東南軍政長官公署總務處科員等職,1949年5月調任國防部中校附員,並調往行政院秘書處第七組,以諮議名義辦交際業務。1961年派光復大陸設計研究委員會,歷任秘書、科長、副組長、組長等職。
姚世惠與李郁文原在第九十五師有過同事關係,先後同在該師服務7年之久。1949年7-8月間李郁文由舟山送眷來臺分娩,住在姚世惠家。時已投共的張伯權在第九十五師當團長時,姚為營長,彼此認識,姚稱與張伯權互有書信往來。起訴書指姚世惠與李郁文同應中共方面張伯權之邀,後由李郁文前往香港與張見面,出境申請書係姚代為辦理。姚世惠雖未同行,但張伯權、廖運澤均透過李郁文帶信給他,同時也為李郁文帶路遞信。後姚世惠將李郁文赴港及為張伯權帶信事,面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起先保安司令部函復保密局表示姚世惠所述各節並無事實,軍事檢察官乃認為姚世惠所辯不足採,認定姚世惠與李郁文為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以《懲治叛亂條例》的「二條一」起訴。
據姚世惠稱,其在李郁文返臺後4-5天已感到悔悟,乃瞞著李郁文,到保安司令部保安處長林秀欒家,報告李郁文替張伯權帶信之事,認為恐有作用,請林注意,並將張伯權、詹抑強、姜浩奇、周紹福、張肇安等關係撰成報告,呈送林秀欒。
依國防部(42)年度廉度字第六十五號判決書所載,姚世惠與李郁文同為張伯權所邀,後由李郁文前往香港探視底蘊,為張伯權帶遞函件。但姚世惠於李郁文返臺後,恐我軍將領受到影響,乃將李郁文赴港經過及與張伯權有關之將領姓名、經歷列單,面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長林秀欒,請其注意防範,業經林秀欒證明屬實,並有原名單附卷可憑,故認其無投共企圖及非法行動,要難以曾經張伯權片面邀約,入人於罪。1953年9月14日國防部軍法合議庭判決無罪。
姚世惠於1952年9月13日被捕,遭拘押1年。姚世惠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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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本部中校附員調行政院服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5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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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