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世惠
- 姚世惠 男 1911年出生 1978年卒 安徽 霍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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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世惠(1911-1978), 男,安徽省霍山縣人,遭逮捕時年四十二歲, 當時為國防部中校附員調派行政院服務。 中央軍校洛陽分校第四期步科畢業。
姚世惠任擔任國防部中校附員調派行政院服務期間,因牽扯當時任臺灣防衛總司令部中將副總司令段澐等人叛亂一案,在1952年9月13日,遭國防部羈押。 姚世惠係因涉及段澐等人叛亂案中的李郁文曾為姚世惠的部屬,且與之往來甚密被逮捕。1949年7至8月間,李郁文的妻子生產時,李郁文夫婦曾住在姚家,且姚世惠雖然知道李郁文到香港時與共黨人士有往來,但是「因站在道家及友誼立場上,不忍為此。」故未檢舉 。
姚世惠繼而遭解送至國防部軍法局,經軍事檢察官偵查後,1953年3月17日以42年度廉庸起字第043號提起公訴。起訴書認為「姚世惠所辯不足採信,其與被告李郁文共同意圖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已無疑義。」 因此以「共同叛亂及明知匪諜而不檢舉」,涉犯《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之罪嫌起訴。
姚世惠審訊期間,其兄姚世恩(任職游擊傘兵總隊同少校軍事檢察官)在給國防部軍法局1953年6月4日收文的陳情信件中,以姚世惠「如有為匪通匪情事,則國難如斯,罪無可逭,不但應處殛刑」,姚世恩本人亦以「教弟不嚴,亦願受死刑處分」的連坐。
其後,姚世惠再經國防部軍法合議庭審理後,認其部分之犯罪嫌疑不能證明,於1954年1月30日,以國防部42年度廉度字第65號判決無罪確定。 姚世惠獲判無罪後,同日獲准由吳維屏、高安波二人具保釋放。
姚世惠逝世後,其家屬向臺北地方法院提出聲請冤獄的國家賠償,以姚「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伍佰零肆日」,於2002年6月17日,該法院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冤獄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前段,上情及受羈押期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91年度賠字第75號,准予賠償。
撰寫人:「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劉熙明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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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本部中校附員調行政院服務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5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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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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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