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抑強
- 詹抑強 男 1911年出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詹抑強,1911年生,字道翼,男,湖南漢壽人,中央軍校第八期步科肄業、革命實踐研究院第三期結業,陸軍第九師少將師長。1952年9月25日因「陸軍段澐等人案」被捕,時42歲。
1947年在整編第六十二師第九十五旅參謀長任內,於固安剿匪之役,因策劃周詳、部署適當,攻城掃蕩,克奏膚功,獲頒干城甲種二等獎章。1949年1月任第八十七軍參謀長,2月調二二二師師長。舟山撤退來臺,1950年7月改編為二九八師,仍任師長。1952年6月改編為八十七軍第九師,仍任師長。
軍事檢察官起訴書指控二項罪名:一為1949年7月在第八十七軍第二二二師師長任內,擅將全師眷屬由軍部駐地六橫島,遷移南田前線,軍部令其率部轉進定海,遲不遵行,被控思想動搖,企圖投共,並據前第八十七軍參謀長吳淵明證以,當上海淪陷時,詹稱:「上海已失,政府無希望,前途甚渺茫,應做如何打算,寧海週圍有八路軍數縱隊。」二為明知李郁文為匪諜而不檢舉。惟對檢察官指控,詹抑強堅不認有投匪意圖及明知李郁文為匪諜等情,並要求與吳淵明對質。
國防部42年度廉度字第六十五號判決稱:1949年7月共軍攻占象山縣城、六橫、南田兩島,國軍與共軍對峙,並無前後方之分。當時二二二師駐防南田所部官兵與眷屬分居,情緒不安,詹抑強將軍眷由六橫遷至南田,使該師眷屬與官兵聚居一地,係為提高作戰情緒,措施並無不當。1949年8月率部進擊象山半島,突奉軍部電令抽掉一個團至定海,因防地兵力薄弱,曾電請免調,未獲覆電,並非故意違抗。接第二次軍部電令率二二二師主力撤至定海,隨即遵命撤至定海,可證無投匪之犯意,此有時任第二二二師參謀長丁德修證詞。
至於「知匪不報」部分,係屬事後知情。1949年9月李郁文由港返臺,詹抑強於1950年春間始知悉,且李郁文前已由該管師長郭棟調職處理,故未再詳究。此外,中共方面廖運澤(1947年於九十五師任補充旅旅長)有意活動詹抑強投共,由張伯權託李郁文帶廖運澤致詹抑強問候信一封,李郁文與姚世惠商量後,決定將信撕掉,足證詹抑強意志堅強,自不能令負刑責,故判決無罪。本案後奉調澎湖防衛司令部少將高參,1954年2月1日由澎防部臺北辦事處代主任張樂泉領回。
2000年新竹地方法院法官王銘勇以其遭羈押495日,每日折合最高5千元最高額度,判賠247萬5千元之冤獄賠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1947年在整編第六十二師第九十五旅參謀長任內,於固安剿匪之役,因策劃周詳、部署適當,攻城掃蕩,克奏膚功,獲頒干城甲種二等獎章。1949年1月任第八十七軍參謀長,2月調二二二師師長。舟山撤退來臺,1950年7月改編為二九八師,仍任師長。1952年6月改編為八十七軍第九師,仍任師長。
軍事檢察官起訴書指控二項罪名:一為1949年7月在第八十七軍第二二二師師長任內,擅將全師眷屬由軍部駐地六橫島,遷移南田前線,軍部令其率部轉進定海,遲不遵行,被控思想動搖,企圖投共,並據前第八十七軍參謀長吳淵明證以,當上海淪陷時,詹稱:「上海已失,政府無希望,前途甚渺茫,應做如何打算,寧海週圍有八路軍數縱隊。」二為明知李郁文為匪諜而不檢舉。惟對檢察官指控,詹抑強堅不認有投匪意圖及明知李郁文為匪諜等情,並要求與吳淵明對質。
國防部42年度廉度字第六十五號判決稱:1949年7月共軍攻占象山縣城、六橫、南田兩島,國軍與共軍對峙,並無前後方之分。當時二二二師駐防南田所部官兵與眷屬分居,情緒不安,詹抑強將軍眷由六橫遷至南田,使該師眷屬與官兵聚居一地,係為提高作戰情緒,措施並無不當。1949年8月率部進擊象山半島,突奉軍部電令抽掉一個團至定海,因防地兵力薄弱,曾電請免調,未獲覆電,並非故意違抗。接第二次軍部電令率二二二師主力撤至定海,隨即遵命撤至定海,可證無投匪之犯意,此有時任第二二二師參謀長丁德修證詞。
至於「知匪不報」部分,係屬事後知情。1949年9月李郁文由港返臺,詹抑強於1950年春間始知悉,且李郁文前已由該管師長郭棟調職處理,故未再詳究。此外,中共方面廖運澤(1947年於九十五師任補充旅旅長)有意活動詹抑強投共,由張伯權託李郁文帶廖運澤致詹抑強問候信一封,李郁文與姚世惠商量後,決定將信撕掉,足證詹抑強意志堅強,自不能令負刑責,故判決無罪。本案後奉調澎湖防衛司令部少將高參,1954年2月1日由澎防部臺北辦事處代主任張樂泉領回。
2000年新竹地方法院法官王銘勇以其遭羈押495日,每日折合最高5千元最高額度,判賠247萬5千元之冤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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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九師少將師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人身自由受限49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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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