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紹福

周紹福,1912年生,男,湖北京山人,中央軍校第八期畢業、革命實踐研究院第八期結業,任陸軍第七十五軍幹訓班上校副主任,因保密局偵查段澐案所引發之李郁文案,1952年11月21日遭保密局傳案扣押,並因案停職,時42歲。
軍校畢業後,曾任九十五師連、營長,1948年任該師二八四團團長,參與遼瀋戰役力戰負傷,所部犧牲慘重。1950年任第七十五軍第十六師上校副師長,1951年任第七十五軍幹部訓練班上校副主任。
在保密局接受訊問時表示,李郁文為二八四團副團長,周與李為部屬關係。知李在1949年秋由駐地舟山請假到臺灣,又從臺灣到香港。但當時僅知李是送妻子到臺灣分娩,事前不知李要到香港。李從香港回部隊後,告以九十五師老師長張伯權從香港寫信要他去一趟,並要李回部隊後「活動九十五師的老人不要與匪打仗了」,李離港時還替張伯權帶信。李郁文自香港返臺後,周紹福調任九十五師副師長,二八四團團長缺理應由李升充,但周知李赴港事,向上級建議不讓李接充團長。承認未對李做較積極的處辦,但曾口頭向副師長席宸炫、師長郭棟,以及原任九十五師師長後任第八十七軍軍長的朱致一談過,但朱認為周與李鬧意見,並說會查一查,後說查無事實,而將李郁文調八十七軍充中校附員。
1953年3月,軍事檢察官以周紹福觸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罪名加以起訴。國防部42年度廉度字第65號判決稱,周紹福探悉李郁文赴港消息後,即分別面報該管副師長席宸炫、師長郭棟等人將李調職察看,供述與郭棟所稱情節並無二致,顯非虛構,且周處團長地位,認所屬涉有匪嫌,報請該管師長依法處理,其行為並無不合,至處理是否適當,係屬師長之職權範圍,自不能令被告等負何刑責,判決無罪。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75軍幹訓班上校副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438日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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