席宸炫

席宸炫(1909-1993),男,山西趙城人,軍校高教班十期畢業、革命實踐研究院第四期研究員結業,歷任排、連、營長、參謀、副團長、團長等職,後升任陸軍第七十五軍四十六師上校副師長,曾調陸軍指揮參謀學校受訓。1952年12月31日,因保密局偵辦段澐案而引發之李郁文案被捕,時44歲。
1949年6月至1950年9月充任第九十五師副師長時,駐防舟山時,先後從姚世惠及二八四團團長周紹福處,獲悉所部第二八四團副團長李郁文(時名李雲龍)請假私赴香港與張伯權聯絡,乃向第九十五師師長郭棟建議將李郁文調任附員,囑周紹福注意其行動,並將全師眷屬送臺灣。保密局則認為席宸炫與郭棟對此事不予處理,仍復優容,建請應予扣訊偵辦,獲蔣介石同意。軍事檢察官張益群偵訊時,問及為何不建議師長將李郁文扣押起來,席稱:「我建議把他調開,都很困難(因為調了很久才調開)。如果建議關他更困難,因師長郭棟、團長周紹福都是他同鄉」。
雖然堅稱已報告師長將李郁文調職,事後亦無包庇情事。1953年3月仍遭軍事檢察官以觸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罪名加以起訴。國防部42年度廉度字第六十五號判決稱:席宸炫、周紹福探悉李郁文赴港消息後,即分別面報該管師長郭棟,將其調職察看,迭據被告等歷次供述不移,亦與郭棟所稱情節亦無二致,供述並非虛構,且席、周當時處於副師長、團長地位,認所屬涉有匪嫌,報請該管師長依法處理,其行為並無不合,至處理是否適當,係屬師長之職權範圍,自不能令被告等負何刑責,判決無罪。1954年2月1日由第八十七軍領回。
1999年3月15日配偶郭德華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1999年12月27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理由為判決無罪,非屬《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受裁判者,不符法定要件,不予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75軍46師上校副師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398日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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