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雲龍 (李郁文)

李雲龍(1918-1954),湖北浠水人。 依(42)廉度字第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十七軍中校附員,其任陸軍第九十五師第二八四副團長期間,經潛居香港之張伯權介晤廖運澤等,將舟山駐軍情形告匪,並啣匪命帶致國軍將領函件數封,返臺從事策動工作。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1月3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11月經第3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與共同被告席宸炫、周紹福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將何種軍情告知予匪及返臺後有無從事策動工作等均未詳予查證敘明,而針對所指攜回之致國軍將領函件內容亦無查獲扣案之記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87軍中校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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