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虹

本案為0469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段虹(1924-1985),湖南衡陽人。依(60)初特字第4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政經論壇發行人,段虹曾與段楚才密談,共謀爭取臺籍人士,計劃發動政變,顛覆政府。1970年11月3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04690申請案於1999年12月3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17日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段虹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段君與共同被告段楚才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鄭家樺之結證為據,惟段君在審理中否認,除供稱段楚才與證人鄭家樺間有間隙,並陳明初供係出自脅迫,而原判決就其自白之任意性及證人之證言,均未再予調查,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段虹(1924-1985),字瑞凝,男,湖南衡陽人,1970年因叛亂嫌疑而被捕,時年47歲。 就讀衡陽道南中學期間,因中日戰爭之影響而中輟學業,前往貴州依附胞兄,錄取中央軍校成都分校第十九期。1945年畢業後曾奉調陸軍第六十二軍、第二○八師及第八十七軍,歷任排、連長。1949年自浙江舟山隨軍來臺。之後,調任軍團參謀,後因陸軍改制整編,奉令退伍。退役後,曾經營文具業,因不諳經營而停業,後受昔日長官照拂,任職臺北縣民防指揮部,又因替友人支票背書、違反票據法而被迫離職。1965年《時代青年》籌辦之際,曾應段楚才之請擔任發行人,唯未實際參與經營,後來二人因報份爭議不歡而散,於1967年自行申辦《政經論壇》半月刊,以收取地方機關商家廣告維持收入。 根據官方資料,1964年間段虹之堂弟段楚才自高雄北上赴地方法院應訊借住家中,期間親友閒聊,提及裝甲兵基地副司令趙志華舉兵未遂一事,眾人認為當時臺灣軍心浮動,極有可能發生兵變,段虹因曾擔任過參謀,直言批評趙進退失措,認為如欲兵變成功,則應事前拉攏臺籍名望人士,並採取控制電臺等措施。段楚才南返後,和友人鄭宗樺閒聊時轉述上述對話,未料鄭密報高雄調查站。調查局因此安排鄭充當內線監視段之言行。此後養案四年餘,均未發現段有任何違法舉措。然因段楚才、段虹二人係遭判處槍決的前臺灣防衛副司令段澐的族姪,調查局簽報本案時,明知查無實據足資證明段氏兄弟密謀叛亂,卻強以二人「因親族遭處決、策劃兵變復仇」立案偵辦。1969年11月4日調查局先逮捕段楚才,再於1970年7月14日逮捕段虹。辦案人員向段等二人佯稱所涉案件屬不當言論,若合作則可儘快獲釋,誘使二人簽下自白,調查局再逕以「陰謀叛亂」罪嫌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 軍事法庭審理時,全然偏向情治單位。軍法官僅根據共同被告自白及證人片面指證,遽為認定被告「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0)初特字第46號、(60)遵威字第1978號判決書,二人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1975年因蔣介石總統辭世特赦獲減刑,於同年7月14日獲釋出獄。自遭羈押至減刑獲釋,共喪失自由4年8個月。段虹晚年仍住在臺北縣,1999年12月其子女段善翔、段如錦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1月17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政經論壇發行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46號、(60)遵威字第1978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8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