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楚才

本案包括04744申請補償金、05234重複申請卷冊。受裁判者段楚才(1934-1996),湖南衡陽人。依(60)初特字第4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時代青年週刊社長,段楚才與段虹係堂兄弟,因生活清苦均對現實不滿,兩人在段虹眷舍密談,共謀爭取臺籍人士,計劃發動政變顛覆政府。1970年11月3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04744申請案於2000年1月1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05234申請案於2000年6月26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3月2日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段楚才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段君偵查中之自白與共同被告段虹、證人鄭家樺之供述為據,惟段君在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並供稱證人鄭家樺所述係因挾怨誣告云云,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段楚才(1933-1996),男,湖南衡陽人,1970年被捕時38歲。湖南衡陽建德中學肄業,1949年國共內戰方殷,隨父避亂至浙江金華,加入浙江交警第一總隊,隨部隊經福建轉金門,1949年古寧頭戰役結束後隨部隊入臺整編。1959年因病奉准退役後,先後擔任《中國日報》、《公論報》業務員,並推銷廣播雜誌《鳳鳴週刊》。1962年和友人共同經營學生刊物《進修週刊》,因推銷刊物頗有心得,遂於1965年創辦《時代青年》週刊,自任社長,迄於被捕。 段楚才因與親友評論時事,遭以「陰謀叛亂」問罪。根據官方資料,1964年間,段楚才自高雄前往臺北地方法院應訊,借住堂兄段虹家,期間某日親友閒聊,話題轉至裝甲兵基地副司令趙志華舉兵未遂事件,眾人認為當時臺灣軍心浮動,極有可能發生兵變,段虹批評趙舉措失宜,認為如欲兵變,則應事先拉攏臺籍名望人士,並控制電臺等。段楚才南返後,於閒聊之際將對話轉述友人鄭宗樺,鄭即密報高雄調查站。調查局允讓鄭充當內線,就近監視段之言行。此後養案四年餘,但未發現段有任何違法舉措。但因段楚才、段虹二人係前臺灣防衛副司令段澐族姪,1951年段澐及族人段復、段徽楷等人遭當局以「包庇叛徒」罪槍決,段氏族人多認至親含冤而死。調查局簽報本案時,明知查無實據足資證明段氏兄弟密謀叛亂,卻強以二人係因親族遭處決、故策劃兵變,而立案偵辦。1969年11月4日調查局先逮捕段楚才,再於1970年7月14日逮捕段虹,訊問時,辦案人員向段等二人佯稱所涉案件屬不當言論,若合作即可儘快獲釋。但二人簽下自白後,調查局逕以「陰謀叛亂」罪嫌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 軍事法庭審理時,全然偏向情治單位。軍法官僅根據共同被告自白及證人片面指證,遽為認定被告「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0)初特字第46號、(60)遵威字第1978號判決書,二人各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1975年因蔣介石總統辭世特赦獲減刑,於同年5月獲釋出獄。自遭羈押至減刑獲釋,共喪失自由4年又6個月。 段楚才出獄後即設法出境,先移民阿根廷,10年後再轉往中國。2000年1月由其妻王翠珍與子女段文伶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3月2日經第二屆第十六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時代青年週刊社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46號、(60)遵威字第1978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4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