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英傑

羅英傑(1930-2000),湖南祁陽人。 依(60)警檢處字第039號軍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於段楚才開辦之時代青年報社任編輯,因不滿現實,時發牢騷,段楚才乃唆使其利用機會,發動叛亂,涉有知匪不舉罪嫌。1971年1月3日經傳訊到案。1971年1月4日移交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檢察組訊辦。1971年1月16日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處分不起訴。 其家屬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0年度警檢處字第039號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其係因涉嫌明知段楚才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嫌而遭逮捕,之後因罪嫌不足而經不起訴處分,則其不起訴處分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時代青年週刊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警檢處字第003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3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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