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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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小球(1902-1954),男,湖南衡陽人,中央軍校四期步科畢業。1952年8月因「陸軍段澐等案」被捕,時50歲,妻段玉為段澐之妹,謝為段澐之妹夫。
1940年謝小球脫離軍職,1949年夏一度隨段澐之弟段政充陸軍新七軍第二師參謀長職務。
依國防部42年度廉度字第65號判決所載,中共解放軍進入湖南時,謝小球先遊說長官段政率部投共,並函介段徽楷與湖南統一戰線部長劉道衡及戴石渠等人結識。1950年受親戚謝晉派遣來臺策動段澐,12月由湘至港。抵港後致函段澐,請其設法使其入臺。段澐乃聯繫第八十七軍彰化縣豐穫農場萬興分場負責人陳瑩,陳瑩再轉該軍軍官戰鬥團中尉傳令員謝自雄,假冒父子名義,為謝小球申准入臺證。
1951年3月與段徽楷由香港同輪來臺,先後住段澐、段復家中。1951年7月與段徽楷將來臺任務告知段澐、段復。之後段徽楷在段澐、段復要求下向保密局辦理自首,謝小球則仍受段澐等之庇護,匿居段復在臺北縣新店鎮家中。謝小球雖稱係被迫來臺,非出於自願,但判決書認定其不但為中共遊說,勸段政部隊投共,並與段徽楷聯袂來臺,當段徽楷出面自首時,仍未出面,所為均非出於被迫。
謝小球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惟謝在臺並無財產可供執行。1954年1月30日由憲兵第八團綁赴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執行前,謝小球留有遺囑,交代死後將屍體火化交陳瑩及胞姪謝培郁帶回大陸,作其妻子段玉之紀念,並留絕命詩二首:「玉雪紛飛六月春,覆盆誰復問假真。一寸丹心照牛斗,元首應知報國人」、「自古聖賢多被囚,豆箕相煎誠堪憂。天荒地老家何在,萬里孤舟泣白頭」。2012年10月16日遺書返還家屬。
謝小球之子謝培建於2000年4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5年2月5日經第四屆第二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謝小球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謝君及共同被告段徽楷之自白為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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