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小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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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小球(1919-1954),湖南衡陽人。 依(42)廉度字第65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受謝晉派來臺策動段澐,來臺後匿居段澐、段復家中,並將為匪任務告知,並由段徽楷以段澐、段復均以允諾附匪之事,函告戴石渠,惟因郵電檢查,延未寄發。後段澐發覺已被注意監視,乃與段復商議,囑令段徽楷偽向保密局投案自首,仍將其與段澐、段復等之叛亂罪行予以隱瞞,繼續為匪工作。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1月3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5年2月經第4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4月再次提出申請,2005年12月經第4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及共同被告段徽楷之自白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亷度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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