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萬鈞

段萬鈞(1922-),湖南衡陽人。 依(42)廉度字第6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八十七軍上尉附員,其以養父子名義為涉有匪諜案之段徽楷申請入臺。1952年8月16日被羈押。1953年經國防部判決無罪。1954年2月1日無罪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所涉叛亂案經判決無罪,其無罪判決前受羈押部分,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規定,故應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87軍上尉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廉度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5月16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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