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萬鈞

段萬鈞,1922年生,男,湖南衡陽人,中央軍校第十九期畢業,陸軍第八十七軍上尉附員。1952年8月因「陸軍段澐等案」,在彰化營區為國防部保密局帶走,時32歲。
軍校畢業後,分發在陸軍第五軍第四十五師任排連長,1947年3月在魯西負傷,後調聯勤總部任上尉參謀。1948年5月調整編第二○八師任連長,9月改編任第八十七軍第222師連長。1949年7月在浙江象山半島負傷,調任第八十七軍衛生營副營長。1952年5月調任第八十七軍附員。段萬鈞之父母妻兒均留在衡陽,並未來臺。
段萬鈞與段澐、段復、段徽楷為叔姪關係。在軍法局受訊時稱,是段澐寫信要他到臺北,後告以段徽楷流浪香港,生活艱苦,要他從人倫立場,協助段徽楷入臺。
保密局偵訊時,曾對段萬鈞用刑,迫段萬鈞承認段徽楷非其養父,而係段澐所指使,因迫於難以忍受刑罰,不得不承認。軍事檢察官張益群以明知匪諜而不檢舉及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稱段澐囑其族姪段萬鈞偽以段徽楷養子身分,於1951年3月申准段徽楷入臺。之後段萬鈞在呈軍法局的報告書中稱,童年時代因家境寒微,遂送交段徽楷撫養,後以其乏嗣,正式出撫,堅稱段徽楷確為其養父,並非偽報。
依國防部(42)年度廉度字第六十五號判決書所載,段萬鈞以養父子名義為段徽楷申請入臺,因段萬鈞堅稱段徽楷確係其養父,並無偽報。經核段徽楷向保密局填報之共匪及附匪自首分子調查表及該局原始資料,亦均以段徽楷、段萬鈞有養父子關係,且尚無積極事證可證明段萬鈞有明知匪諜而代為申請入境之情形,認為段萬鈞之辯解尚非無據。因此,1953年9月14日國防部軍法合議庭,判決段萬鈞無罪。1953年2月1日由陸軍第八十七軍司令部領回。
1999年6月28日段萬鈞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23日經第二屆第十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適用補償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有關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就判決無罪前遭羈押近18個月,予以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87軍上尉附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廉度字第65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5月16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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