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阿輝

  • 詹阿輝 1923年出生 臺灣省 桃園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詹阿輝(1923-1968),臺灣桃園人。 第一案:依(41)安潔字第173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匪幫桃園支部楊阿木介紹參加匪黨,變相組織「貧農團」,受楊阿木之領導研讀《新民主主義》、《七一文獻》等書籍。1952年1月3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第二案:依(47)審聲字第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臺灣軍人監獄給予閱讀之書籍中,抄錄馬列、朱毛等匪言論暗自研究。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1962年1月30日刑期結束。1962年4月9日執行偽造幣券罪剩餘刑期。1963年4月15日交付感化。1966年3月2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鍾木玉等人之供述相符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刑期執行中,抄錄《人民民主專政》等共匪言論暗自研究,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737號,(47)審聲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15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人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聲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