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木玉

鍾木玉(1920-2008),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由楊阿木誘其閱讀匪書。1953年1月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1月7日交付感化。1956年5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10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匪諜楊阿木等時有來往,耳濡目染,思想難免受其毒害,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