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森沂

陳森沂(1929-),臺灣嘉義人。 第一案:依(42)安度字第017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李宗榮應洪養之邀請,於羅金城家中集會,擴大組織,收買槍彈準備做武裝叛亂,散發反對政府傳單等,並參加洪養創組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偽前鋒青年協會。1952年4月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 第二案:依(47)審聲字第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將軍監給予閱讀之書籍,抄錄毛匪言論。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1967年4月8日第一案刑期結束。1967年4月9日交付感化。1970年4月13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李榮宗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認定其係遭誘騙參加聚會,其對該組織之性質及目的應無認知,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監獄執行中,抄錄毛匪言論,思想仍未改正,應予交付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7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聲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