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森沂
- 陳森沂 男 1929年出生 臺灣 嘉義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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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森沂,1929年生,男。臺灣嘉義人。嘉義大同國民學校畢業,家境貧苦。1952年4月因涉嫌「前鋒青年協會洪養等案」被羈押,時為僱工,年23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1952年4月9日被羈押。依軍事審判官周咸慶做成(42)安度字第0170號判決書,陳森沂與李宗榮應洪養之邀請,於羅金城家中集會,散發反對政府傳單,並收買槍彈準備做武裝叛亂,並參加洪養創組之前鋒青年協會,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據陳森沂的說法是他是受洪養之邀請,以為是去看電影。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審判官聶開國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
後於國防部軍人監獄服刑期間,因另涉嫌犯檢肅匪諜案,依(46)安訴字第2778號聲請書,被控與其他受刑人有參加非法組織或為匪宣傳之犯行。嗣後檢察官張齊斌以詹阿輝罪嫌不足,於1956年10月22日以(45)安元字第5030號予以裁決不付軍法審判。惟國防部(46)準護字第255號令指示嚴密續行偵查。軍事檢察官端木棪以(46)安訴字第2778號,認為陳森沂將軍監給予閱讀之書籍,抄錄毛匪言論。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審判官聶開國(47)審聲字第一號裁定書,認為陳森沂之行為該當《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陳森沂表示當時是為了學習國語而抄寫。1959年移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1966年2月2日轉由軍法看守所代為執行,編入初級,接受感化教育,並參加洗衣作業。1967年4月8日開釋。其後於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接受感化。
1999年5月7日陳森沂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9月29日經第二屆第十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森沂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陳森沂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李榮宗等人之供述為據,惟陳森沂於審判中否認,且原判決認定陳君係遭誘騙參加聚會,則陳森沂對該組織之性質及目的應無認知,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陳森沂於監獄執行中,抄錄毛匪言論,思想仍未改正,應予交付感化等情,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及刑之宣告、保安處分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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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7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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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台灣軍監獄受刑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聲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5日及限制人身自由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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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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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