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榮宗
- 李榮宗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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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榮宗(1927-),臺灣嘉義人。
依(42)安度字第017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應洪養之邀請於羅金城家中集會,並參加由洪君創組之前鋒青年協會。1952年4月1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4月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事實理由觀之,其雖曾參加集會,但並未實行會中指示之工作,故其所辯因遭誘騙參加為可採,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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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7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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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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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